近日,就己任团队代理的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诉仙露茶叶公司、蜀乡情公司、阿成茶叶经营部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申请注册并使用的注册商标“君子水竹叶青绿”,系对竹叶青公司两枚涉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害了竹叶青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1万余元。


该案系竹叶青公司首次在司法案件中获得驰名保护,也是竹叶青公司目前在商标侵权纠纷判决中获得的最高判赔。该案同时彰显了四川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力度,也为打击恶意注册商标提供了有效的维权路径参考。


己任代理团队由韩进文、吕沛、陈艺文、夏曦律师组成,通过全面、扎实的证据准备,以及简明生动的可视化呈现,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和驰名商标认定,为竹叶青公司未来的维权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


竹叶青商标维权案



案件背景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其前身为成立于1987年的峨眉县竹叶青茶厂,其生产的竹叶青牌绿茶是四川名牌产品,曾荣获世界绿茶协会金奖、北京国际茶业展特别金奖、全球十大高端名茶等荣誉称号。竹叶青公司的“竹叶青”系列商标最早注册于1989年,距今已30余年。


蜀乡情公司于2020年4月注册了第37964998号“君子水竹叶青绿”商标,并与仙露茶叶公司共同生产“君子水竹叶青绿”茶叶产品,并通过线上线下大量销售。蜀乡情公司和阿成茶叶经营部在其网络店铺的商品名称链接中,还使用了“君子水竹叶青绿茶”和“绿茶君子水竹叶青”的标识。


2021年,竹叶青公司一审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以及案件合理开支。经审理,成都中院认定在被诉第37964998 号“君子水竹叶青绿”商标注册时,竹叶青公司的第1563298号和第11771947号涉案商标在“茶”商品上为驰名商标。综合考虑涉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市场声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范围、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损害后果等因素,并考量裁量性赔偿参考因素,蜀乡情公司、仙露公司、阿成经营部的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较为恶劣、侵权方式影响范围较大,从而酌情确定竹叶青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为2000000元。此外,成都中院考虑到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事实以及律师工作量大小、案件难易程度所体现的律师工作强度及其工作能力、工作状态等客观情况,对竹叶青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仙露茶叶公司、蜀乡情公司、阿成茶叶经营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竹叶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


  1. 《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字面解释是对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但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从目的解释的视角,显然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近似商标,亦应当纳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畴中。法院在对竹叶青公司所提出诉讼主张中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具体认定时,必然要涉及对第1563298 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 及图”和第11771947 号“竹叶青”商标构成驰名予以相关认定,故一审法院并不违背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基本原则。


  2.  “竹叶青”商标经过竹叶青公司的长期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属于驰名商标。


  3.  仙露公司、蜀乡情公司、阿成茶叶经营部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竹叶青”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竹叶青”商标知名度或借助“竹叶青”商标实现关键词引流的目的。


  4.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市场声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范围,特别是考虑仙露公司、蜀乡情公司、阿成经营部长期从事茶叶商品生产经营、蜀乡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伏某亦是阿成茶叶经营部的经营者、被诉侵权商品的实际发货主体为蜀乡情公司的股东秦某、伏某与秦某曾系夫妻关系、阿成茶叶经营部的淘宝店铺曾被竹叶青公司投诉、蜀乡情公司及伏某曾申请多枚带有竹叶青字样的商标以及被诉侵权标识具有攀附使用的主观意图等情形,综合体现出蜀乡情公司、仙露公司、阿成经营部的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较为恶劣、侵权方式影响范围较大,从而酌情确定竹叶青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为2000000 元, 并对竹叶青公司主张合理开支112320.9 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亮点

长期以来,针对“竹叶青”商标层出不穷的攀附摹仿行为,给竹叶青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竹叶青公司虽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进行应对,对商标初审公告实施监控,并通过异议程序打掉了绝大部分攀附摹仿的商标,但仍然防不胜防,会有部分商标获准注册。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作为其攀附摹仿的“合法外衣”,以逃避商标侵权责任。本案中,蜀乡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伏某多次申请完整包含了竹叶青公司“竹叶青”“碧潭飘雪”“飘雪”商标的“君子水竹叶青绿”“山竹叶青绿”“君子水碧潭飘雪”商标,最终“君子水竹叶青绿”获得注册。


如等待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结束后再启动侵权诉讼,无疑将拉长整个维权周期,导致更多的消费者利益受损。本案判决明确了“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近似商标,亦应当纳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畴中”以及“被控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时,在先要求保护的商标已经构成驰名,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解决不同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并根据在案情况认定是否驰名” 为解决攀附摹仿驰名商标问题提供了又一个及时、强力、有效的维权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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