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研讨会于2023年1月7日圆满落幕。研讨会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律所以及文化传媒业界的二十余位专家参会研讨,上百名学界、实务界人士在线观看。在本次研讨会上发布了2022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和文娱法事例,涉及算法风控和人身权益保护、著作权纠纷、网络剧和直播监管等话题,涵盖影视、游戏、网络生态治理、直播等多个领域。

2022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研讨会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郑宁主持,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占全发布了十大文娱法事例。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律师就事例四“爱奇艺公司诉晴光文化公司侵犯《破冰行动》《偶像练习生》等著作权案”进行了专家点评。

具体内容可见下方所示:


事例简介

2021年12月3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晴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晴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晴光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每案3万元,七案共2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其是《破冰行动》《偶像练习生》等7部热播电视剧、综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晴光公司为网站“jiqimao.tv”的运营者,该网站于中国境内外访问呈现不同内容,于境内访问时发布影视资讯,于境外访问时提供视频点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该网站提供涉案影视的在线播放的行为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晴光公司赔偿其七案损失共190万元。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进行了公证,取证时在中国境内公证处电脑通过软件远程控制位于新西兰的电脑以访问涉侵权网站,又通过VPN获取涉侵权网站的历史镜像网页。被告晴光公司辩称其租用位于美国的服务器,为海外华人介绍国内影视节目,视频功能只对境外开放,但有哪些视频网站管理方并不清楚。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系列案涉侵权网站服务器在美国,通过该服务器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外,故本系列案为涉外民事纠纷,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广州互联网法院有管辖权。另外,基于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公司,原告主张涉案影视的作者均仅涉及我国主体,首次公开发表均在我国,原告在我国起诉寻求保护,故本系列案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院根据原告举证的公证书等证据,认定被告在其运营网站向境外访问者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法院认为,虽然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点播视频,但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限制传播的范围仅及于或应当包含境内网络,在“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并未作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情形。故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七案共21万元。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知名网络平台知名影视作品的境外网络盗版问题,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境外,法院以被告住所地的属人原则予以管辖,排除不方便法院规则的适用,彰显了网络全球化、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司法依法积极应对以推动著作权的跨境保护。本案厘清跨境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拓展了国内法域外适用,规制境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有利于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文娱企业出海发展,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


专家点评

域外网络内容的取证,一直是我们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遇到的一个难点,不仅是著作权案件中证明侵权行为、权属、知名度证据,商标案件中证明使用行为、知名度等,也容易涉及这个问题。过去大家也尝试过很多种方法,我记得很多年前北京有些接待外宾较多的酒店里,房间WIFI会自带翻墙功能,大家就会请公证员去这个酒店开间房,在房间内连上酒店WIFI,进行网页内容的访问公证。后来也曾经利用香港地区形成的更为简单便利的证据认证手续,在香港完成公证。但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成本。本案对通过VPN访问的证据形式合法性予以认可,也认可了比较新颖的取证方式 ——在中国境内通过远程操控软件访问域外计算机、浏览境外网络内容的公证过程,尊重客观事实,便利权利人维权。

网络盗播行为,往往都会为了规避国内法律的规制,把服务器架在国外,或者像这个案子一样,表面上国内播不了,但用户通过VPN也可以查看,亦或者干脆就专门面向海外的华人市场,挤占国内优秀视听作品的海外市场机会。这些年中国的网络正版化还是取得了很大进步,有时候在国内想找个盗版网站不是那么容易,但我们也看到反而国外的一些网站或APP上能够轻易地看到这些热播剧。互联网本身是没有边界的,互通有无是互联网最本质的特点,一些行政规定从其他方面考量设置了无形“墙”,但这个“墙”不应该成为阻碍权利人维权的障碍。本案厘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对象当然包含境外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制止盗播者利用网络管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借由这个案子,我也想稍微延伸谈一下,本案中原告还是比较“幸运”的,网站的经营者能够锁定运营中的企业,而且就在国内,这也是“属人管辖”真正能起作用的事实基础。但还有大量的盗播网站或者APP,并没有一个正规的企业注册主体,或者权利人根本无从查找背后的公司是谁,又或者干脆就是作坊或者团队式作战的一帮人,有的人可能不在国内,有的即使在国内,也无法锁定具体身份信息,租用的又是境外的服务器。这种情况下,目前民事维权途径能够发挥的作用其实非常有限。我们也曾尝试过行政投诉,但目前行政程序往往也要求要联系上被投诉者,有谈话笔录,形式上才能合规,否则执法人员要处理这种网站,比如直接关停,也还是束手束脚,这就变成了死循环。当然,这种案件中付费版权内容往往也不是侵权人真正获利的方式,而是利用免费的盗版影视剧、赛事吸引流量,从事赌博、非法借贷、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这种情况下,版权维权恐怕不是唯一的手段,而是需要将维权手段扩大到公法领域的打击犯罪行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盗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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