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己任代理的多起案件入选多个法院年度报告及典型案例,涵盖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恰逢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个属于知识产权人的节日里,特将获奖案例整理汇编,供读者参阅。

后续,案件详情将陆续收录于“己任业绩”、“己任案鉴”栏目,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射频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首次商用超期抗辩的审理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452号

(2024)苏02民初446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主张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就该布图设计是否具备权利基础、是否应在侵权诉讼中获得保护等依法进行审查。依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涉案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已超过首次商业利用时间两年以上,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承办律师】

何菁、孙慧、殷超、陈艺文、沈劲捷

【获奖情况】

  •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本案是该部分收录的唯一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

  • 2025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杀虫剂”发明专利侵权案-农药登记中实施农药专利的性质认定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11号

【裁判要旨与己任评述】

本案是“博拉例外”引入中国专利法后(专利法第75条第5项)最高院就该例外能否从人用药和医疗器械扩大到农药做出裁判的第一案。首先,最高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农药登记不具有专利法下的“生产经营目的”的错误认定,同时明确现有的“博拉例外”不适用于农药;其次,最高院认定,农药仿制药制造者为他人提供原药用于制剂的农药登记超出合理范围的,具有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专利侵权,不属于豁免的范围。

此外,最高院还认为农药仿制药制造者为自己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所必需的试验数据,有限地制造并使用落入农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科研例外(专利法第75条第4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看起来是重复了“博拉例外”写入专利法之前华星案里关于农药登记可适用科学实验豁免的思路,是最高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把握农药仿制药厂和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做出的权宜处理,但其在法理和实务层面始终存在争议。众所周知,科学实验豁免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主体上也仅限于进行科研实验的主体(参见2025年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第53案),而农药登记中的样品制备和田间试验显然不符合。若将所有行政审批中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均纳入科学实验范畴,则“博拉例外”本身将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

真正的解决路径仍在于修法:一方面可以将“博拉例外”扩展适用于农药,但同时应将专利期延长及配套的“专利链接”制度一并覆盖农药领域,这样既实现产业利益的平衡也可以保证法律逻辑的严谨和统一。己任将在后续的案例评析中进一步阐明这一观点。

【承办律师】

夏锋、杜晓宽、董宁、叶子祎、成如意、赵启明

【获奖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入选案例

  •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专利权属、侵权案件


雪某信息公司、雪某开发公司与航某公司、小某公司、曾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3)粤03民初6844号

【裁判要旨】

通过算法对数据集合进行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以及匿名化脱敏处理,生成预测型、指数型、统计型等可视化的数据产品,法律依法保护平台对其开发和利用。基于平台海量组合数据进行的大数据分析产品,是对海量用户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已无法与用户生成的数据相对应,具有独立的数据价值,该种经营数据权益应当由经营平台者享有。

运用AI技术手段爬取他人平台模拟真实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证券交易数据后,为自己会员提供自动化、程序化下达真实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承办律师】

赵克峰、张佳欣、张翰雄

【获奖情况】

  • 深圳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5)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5)


“杀虫剂”发明专利确权案-马库什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136号

【裁判要旨与己任评述】

最高院在本案中认定,将马库什权利要求修改为说明书明确记载的且落入马库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具体化合物的,不属于对马库什要素的任意删除,一般而言,该种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社会公众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预期,应予接受。基于此,最高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涉案专利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有效。已任团队在客户本案一审败诉后接手代理二审,最终成功翻案。专利权稳定性的确认也同时为平行的专利侵权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审已经认定故意侵权并判处5倍惩罚性赔偿,目前侵权诉讼尚在最高院二审审理中。

【承办律师】

夏锋、马春生、成如意

【获奖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洗涤剂”发明专利确权案-涉蛋白质序列变体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773号

【裁判要旨与己任评述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和现有技术公开的蛋白质结构与效果的规律性特点,认可涉案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维持涉案专利部分有效。在涉及蛋白质序列变体专利的说明书支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结合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关蛋白质结构和效果之间关系,总结出变体位点、数量与效果之间的规律性特点,且基于该规律性特点能够合理概括出该权利要求的,可以认定其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关于说明书支持问题,需要结合本领域中蛋白质结构决定其生物效果的公知常识,如变体位点、变体数量与技术效果等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确定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可保护范围。实践中,国知局目前关于说明书公开要求和支持性采取的审查标准相对严格;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定的也就相应的比较严格。我们认为与发明人的贡献相比,保护力度是偏小的。这对于保护创新而言,是不利的。特别是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从鼓励创新的角度,仍有很大的需要改进的空间。

【承办律师】

夏锋、马春生、沈敏杰

【获奖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拥堵延时指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公共数据概念,划定衍生数据获取使用边界  

【案号】

(2024)京73民终1761号

【裁判要旨】

1. 明确划定了衍生数据开发利用的边界。判决认为,衍生数据蕴含着更多的劳动投入或更高的创造性,具有独立的市场价值。而衍生数据大大降低了后续数据开发利用成本,明显提高了数据使用者的经营效率和竞争能力。即使衍生数据加工处理者公开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也不意味着数据使用者可以未经许可直接售卖衍生数据或有偿提供。否则要么会抑制数据加工处理者的积极性,要么会迫使数据加工处理者封闭数据,影响数据流通利用。因此,数据使用者可在获得数据加工者授权等合法获取、持有的情况下开发利用衍生数据,但不得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向其他市场主体直接售卖或有偿提供该衍生数据本身。 

2. 明确辨析了“公开数据”“有公益用途的数据”和“公共数据”的概念。判决指出,“公共数据”强调数据的产生源于公共管理和服务等行为。非源于此产生的数据,即使有改善城市交通等公益用途,或对外公开提供,也不属于“公共数据”,数据持有者不具有开放“公共数据”使用的义务。这一裁判观点,首次在司法判决中对“公共数据”“公开数据”等概念予以明晰,将对后续的司法案件,以及数据行业的概念生成和凝聚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赵克峰、张翰雄、焦梦航、冯志强

【获奖情况】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度案例


涉自媒体运营者发布虚假视频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号】

(2024)京0107民初6235号

【裁判要旨】

被告将原告标志性的导航语音剪辑到驾驶视频中并发布至抖音平台,获得大量流量,同时在其抖音帐号直播带货,其行为性质明显属于利用原告知名度为自身帐号引流的竞争行为。被告发布虚假导航视频、使用侮辱性词汇,引发大量针对原告及其产品的负面评价,增加了自身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

【承办律师】

张翰雄、陈艺文、冯志强

【获奖情况】

  • 北京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自媒体商业评论“越界”商业诋毁案

【案号】

(2023)粤民终6653号

【裁判要旨】

商业诋毁规制的是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至于该信息的存在形式,法律上并无明确的限制。无论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只要其能够向相关公众传递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则均属于商业诋毁规制的范围。

经营者虽有批评监督自由,但应秉持诚实守信、审慎理性的原则,认真核实相关素材的真伪,不能以道听途说、主观臆测的事实为基础,作出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或者产品商品声誉的虚假、误导性评论。

【承办律师】

赵克峰、董雪、张翰雄、叶子祎、成如意

【获奖情况】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5)


涉AI文生图作品认定案——丰某娟与朱某莎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4)苏0582民初9015号

(2025)苏05民终4840号

【裁判要旨】

AI文生图能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对生成内容作出独创性智力贡献。使用者应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证明其通过调整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方式对图片布局、色彩、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若使用者未能提供相应过程性证据,且自认生成内容具有随机性、无法再现相同结果,则难以认定其对生成图片作出独创性贡献,该图片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承办律师】

赵克峰、卢亮、郭晨辉、曾思齐

【获奖情况】

  • 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果子熟了”与“果子肥猫”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全面模仿标识惹官司,整体认定侵权正风气

【案号】

(2025)苏0214民初704号

(2025)苏02民终5209号

【裁判要旨】

商业标识的保护程度应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当。对于通过长期使用取得较高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企业字号,应采取更宽范围的保护,在近似性判断上采取较低容忍度标准。经营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相同商品名称、近似包装装潢及相近字号,各项商业标识虽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但系列模仿行为叠加必然加剧混淆可能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承办律师】

卢亮、曾思齐

【获奖情况】

  • 2025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十一

涉“某医生”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3)京0108民初39916号

(2024)京73民终2412号

【裁判要旨】

互联网医疗平台对其长期经营积累的患者点评、医生科普文章等数据集合享有独立于用户创作内容的合法竞争利益。竞争者未经授权大规模抓取、搬运该数据并在自身平台展示,导致对原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既损害权利人竞争利益,又使侵权人获取不当竞争优势,且对社会整体福利无增益,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的,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承办律师】

卢亮

【获奖情况】

  • 北京法院2025年度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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