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100份驳回通知书:
海牙体系下申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建议
作者:万鹏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建立的“海牙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为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使用一种语言、支付一套费用,即可在多个缔约方寻求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高效通道。中国于2022年5月正式加入海牙体系,为国际申请人进入中国市场和中国申请人走向世界开辟了新途径。然而,海牙国际注册在指定中国后,仍须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依据《专利法》及其配套规定审查。
实践表明,指定中国的海牙申请在审查阶段遭遇驳回的比例不容忽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体系的便利性。本文梳理并分析CNIPA就指定中国的海牙外观设计申请发出的100份审查意见(侧重驳回理由),识别高频问题,并提出申请文件准备的建议。
一、海牙体系指定中国的审查流程
1 提交与国际形式审查 申请人向WIPO提交申请,明确指定中国,需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以及优先权信息(可通过DAS代码方式提交)。 2 国际公布与案卷传送 WIPO完成形式审查后,对国际注册进行国际公布,并将相关案卷传送至CNIPA。 3 CNIPA审查与首次通知 CNIPA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进行审查。首份审查意见通知书以英文形式通过WIPO送达申请人。 4 答复与后续程序 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替换页或根据要求办理分案。此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将由CNIPA直接以中文发出。通过审查后,该国际注册在中国生效,CNIPA予以公告授权。
二、驳回理由分析

基于对100份CNIPA发出的审查意见(驳回理由部分)的统计分析,发现驳回理由集中于以下几类(见表1):
表1:海牙体系指定中国外观设计申请主要驳回理由统计表

[1] 本文依据现行中国《专利法》(2021年修订,自2021-06-01起施行)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现行适用版本)以及中国于2022年5月加入海牙体系后的审查实践进行撰写。条文号为现行适用条款号。
以下针对上述高频的驳回理由,结合具体法条、案例通知书原文及审查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第1款:未明确“设计要点”
1.法条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第1款:“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2条:“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2.问题与缺陷
该条款是样本中最高频的驳回理由引用的条款。核心问题在于国际注册的简要说明(或国际公布中包含的说明书)未能清晰、明确地指出该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Characteristic Features)。
具体缺陷表现:
(1)仅描述产品功能、用途或笼统说明整体形状,未具体指明设计要点所在。
(2)未按要求“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3)对于省略的视图(如仰视图因使用中不可见)或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未在简要说明中作出明确声明等。
3.案例
通知书原文节选:“The characteristic features of the industrial design are not indicated in the brief description.”
4.应对策略
在提交的简要说明中,需清晰包含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需规范、具体)
(2)产品用途
(3)设计要点:具体、明确地描述设计点所在,避免模糊描述。
(4)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照片: 明确标注(如“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是立体图”)。
(5)声明事项:如省略了某些视图(需说明省略原因,如“后视图省略”),或请求保护色彩(需声明“请求保护色彩”)。
(6)局部设计:若为局部设计,需明确说明要求保护的部分(如“实线部分为要求保护的设计,虚线部分为不要求保护的环境要素”)。
(7)基本设计指定:若包含多项相似设计,需明确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二)《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图片或照片不清楚
1.法条依据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问题与缺陷
核心在于提交的视图存在缺陷,导致审查员无法清晰、准确地理解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常见问题包括:
(1)六面正投影视图缺失或不完整:对于三维产品,缺少必要的视图(如缺少后视图、仰视图、左/右视图)导致产品形状无法完整展示。
(2)各视图间表达不一致:同一设计特征(如孔位、边界线、构件位置、轮廓线)在不同视图(如主视图与立体图、不同角度的视图)中存在矛盾或歧义。
(3)虚线与实线使用不当且未说明:使用虚线表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或环境要素时,未在简要说明中清晰界定虚线部分的含义(如“虚线表示该部分不构成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或“虚线表示环境特征”)等。
(4)视图质量缺陷:图片模糊、分辨率低、阴影/反光过强导致特征辨识困难;渲染图与线条图混用导致理解混淆。
3.案例
(1)案例1:视图缺失

通知书原文节选:“The views of Design 1 and Design 2 do not show the features of the back, top, bottom and left sides. The applicant shall submit relevant views that clearly show the three-dimensional shape of the product.”
问题延伸: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补充缺失视图,极易因超出原始国际公布视图所表示的范围而违反《专利法》第33条(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导致无法克服缺陷。
(2)案例2:视图不一致

通知书原文节选:“To be specific, the structure on the back of the product is inconsistently expressed in View 1.3, View 1.6 and View 1.7 (see the parts marked by the ovals in the figures below), the upper part on the back of the product is inconsistently expressed in View 1.1, View 1.6 and View 1.7 (see the parts marked by the arrows in the figures below), so that the views cannot clearly and accurately indicate the design of the product.”
问题延伸:部分不一致可通过修改视图(如统一线条、修正错误)克服,但若修改涉及设计要点的改变,同样可能违反《专利法》第33条。
(3)案例3:虚线说明不清

通知书原文节选:“To be specific, the expression " in the figures, dashed lines represent optional features of the design" in the brief description is vague regarding to which part of the design shall be protected. If the dashed lines represent portions of the article that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it should be clearly indicated in the brief description.”
4.应对策略
(1)视图完整性
a.对于三维产品,若设计要点涉及多个侧面,必须提供完整、清晰的六面正投影视图(主、后、左、右、俯、仰视图)。
b.若设计要点仅集中于特定面(如正面),相关面需提供正投影,其他面可用正投影或立体图辅助表达,但需确保能清楚显示整体形状。
c.使用中不可见的面,应在简要说明书中声明省略。
(2)视图一致性
建立严格的“视图对照检查表”,在提交前逐项核对关键设计特征(孔、槽、凸起、折线、倒角、分模线等)在所有相关视图中的对应关系是否一致、无矛盾。重点关注不同视图间的投影对应。
(3)虚线使用规范
在简要说明中明确声明虚线的含义。建议表述应为:“图中虚线表示该部分不构成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图中虚线表示环境特征/背景”。

(三)《专利法》第31条第2款:需分案申请的情形
1.法条依据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问题与缺陷
该条款驳回主要针对一件国际申请中包含多项外观设计(最多100项)时,分组方式不符合CNIPA单一性要求。其中包括:
(1)同一申请中包含的设计并非针对同一产品的相似设计(即具有相同设计特征,仅在细微、非显著或惯常变化处存在区别)。
(2)同一申请的产品并非用于同一类别并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如一套茶具中的茶壶和茶杯可成套,但茶壶和手表则不能)。
3.案例

通知书原文节选:“There are designs which are not similar with the main design in this application. The application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31.2 of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be specific, the designs in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divided into 3 groups: Group 1: Design 1 and Design 2; Group 2: Design 3; Group 3: Design 4. Only one group can be retained in this application. If Group 2 or Group 3 is retained, the applicant should delete a main design in the brief description.”
4.应对策略
在准备包含多项设计的国际申请时,务必确保所有设计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大类(海牙体系要求)。此外,就指定中国的专利申请,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设计(最多10项):设计之间必须具有相似性。此外,须明确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2)成套产品:各项设计必须属于同一类别,并且该套产品在商业习惯上是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如咖啡杯与碟子)。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具有共同的设计构思。

(四)《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丧失新颖性
1.法条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问题与缺陷
该驳回理由指申请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含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相较于前几类问题,新颖性缺陷在审查阶段通过意见陈述成功抗辩的难度较大。案例中常见的公开方式包括:
(1)国内外专利文献:WIPO, CNIPA、EUIPO、USPTO等主要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2)互联网公开:电商平台(亚马逊、阿里巴巴、京东等)产品页面、社交媒体(如小红书、抖音、Instagram、YouTube)视频/图片、企业官网产品宣传图,以及众筹平台展示等。关键点在于公开时间可查且在申请日之前。
(3)出版物公开:期刊、杂志、产品目录等。
3.案例

通知书原文节选:“To be specific, the above-mentioned prior design has been published at the address http://xhslink.com/Ke7n2E on 2021-11-11 (yyyy-mm-dd). The product incorporating the claimed design belongs to the same category with that published in the prior reference. Compared with that disclosed in the prior reference, the shape of the claimed design has been disclosed in the prior design.”
4.应对策略
在向WIPO提交国际申请前,进行彻底、全面的现有设计检索是规避新颖性驳回的最有效手段。
三、申请建议

基于上述案例分析,为帮助申请人有效提升海牙体系指定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成功率,建议申请人在向WIPO提交申请前,需完成以下核查:
1.简要说明
包含规范的产品名称和用途。
清晰、具体地陈述“设计要点”。
指定了“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如有省略视图,已声明省略及原因(如“后视图为使用中不可见面,省略”)。
如请求保护色彩,已声明“请求保护色彩”。
如包含多项相似设计,已指定一项“基本设计”。
如为局部设计,已明确说明“实线部分为要求保护的设计,虚线部分表示不要求保护的环境特征/背景”。
2.视图
根据产品类型和设计要点,判断并提供了必要且完整的视图(特别是三维产品的六视图需求)。
完成了严格的“视图一致性对照”,确保所有设计特征(孔、槽、线、面、图案位置等)在相关视图中表达无矛盾。
虚线使用正确,并在简要说明中明确定义了虚线含义。
视图清晰度高,无模糊、过度渲染或阴影/反光导致的歧义。
3.相似性与分案策略
同一申请中的多项设计已严格按同一产品相似设计或成套产品规则分组。
对分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符合CNIPA审查标准)。
对可能存在单一性风险的多个设计,已预设分案申请的预案(包括需准备的中文材料和时间节点)。
4.新颖性检索
已利用CNIPA、WIPO、EUIPO、USPTO等官方数据库进行检索。
已利用关键词和图片搜索工具在主流电商平台(国内外)和社交媒体/公开网站进行检索。
对检索发现的风险近似设计,已对申请方案进行调整以强化差异点(集中于显著部位),并在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中予以强调。
特别感谢王屿、苏向阳、赵梦怡对本文相关工作的参与与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