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标协会于2023年10月23日在社会广泛征集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商标典型案例,并开展评选活动。经过专家依据有关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后,广东商标协会近日公告了“2023年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商标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其中,“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由己任律师事务所赵克峰律师、许安碧律师代理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唯一入选的被告案件。
该案中,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工业照明设备上使用的“紫光照明”“紫光”“深照紫光”商标构成对其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商品上的“紫光”驰名商标的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定,数据处理设备与工业用照明设备之间的商品类别、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差异明显,且深圳紫光照明公司在工业用照明设备领域的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商标并不构成侵权。该案明确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全类商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保护理念,维护了被告使用长达十六年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从司法角度保护和激励了民营企业的品牌创新。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全类商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保护,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保护的界限。如果诉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的商品类别相差过远,相关消费群体缺乏必要重合,或者诉争商标在被诉侵权的商品类别上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其他主体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相关消费者在面对被诉侵权商品时,并不会联想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不会认为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下降,或者市场声誉受到贬损,则不认为侵害驰名商标权利。本案中,考虑到数据处理设备与工业用照明设备之间的商品类别、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的差异,以及深圳紫光照明公司在工业用照明设备领域的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商标并不构成侵权。
在企业名称方面, 双方字号及相关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行业和产品相差较大,并且深圳紫光照明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在工业照明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成为行业头部企业,深圳紫光照明公司在相关行业中为字号声誉的提升也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努力,双方字号在各自行业已经共存十余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深圳紫光照明公司在工业照明设备行业及相关行业中继续使用包含“紫光”的企业字号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紫光集团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京73民初921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一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
法官助理 | 曹馈丹 |
书记员 | 刘 依 |
当事人 | 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奕霏,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固戌一路533号伟成智能产业园B栋401。 法定代表人:刘洪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碧,北京已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男,该公司员工。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18718163号“紫光”商标专用权的紫外线消毒设备商品; 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运营的京东商城销售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侵害第18718163号“紫光”商标专用权的紫外线消毒设备商品; 三、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