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标协会于2023年10月23日在社会广泛征集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商标典型案例,并开展评选活动。经过专家依据有关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后,广东商标协会近日公告了“2023年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商标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其中,“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由己任律师事务所赵克峰律师、许安碧律师代理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唯一入选的被告案件

该案中,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工业照明设备上使用的“紫光照明”“紫光”“深照紫光”商标构成对其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商品上的“紫光”驰名商标的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定,数据处理设备与工业用照明设备之间的商品类别、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差异明显,且深圳紫光照明公司在工业用照明设备领域的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商标并不构成侵权。该案明确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全类商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保护理念,维护了被告使用长达十六年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从司法角度保护和激励了民营企业的品牌创新。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全类商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保护,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保护的界限。如果诉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的商品类别相差过远,相关消费群体缺乏必要重合,或者诉争商标在被诉侵权的商品类别上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其他主体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相关消费者在面对被诉侵权商品时,并不会联想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不会认为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下降,或者市场声誉受到贬损,则不认为侵害驰名商标权利。本案中,考虑到数据处理设备与工业用照明设备之间的商品类别、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的差异,以及深圳紫光照明公司在工业用照明设备领域的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商标并不构成侵权。


在企业名称方面, 双方字号及相关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行业和产品相差较大,并且深圳紫光照明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在工业照明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成为行业头部企业,深圳紫光照明公司在相关行业中为字号声誉的提升也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努力,双方字号在各自行业已经共存十余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深圳紫光照明公司在工业照明设备行业及相关行业中继续使用包含“紫光”的企业字号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紫光集团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京73民初921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法官助理

曹馈丹

书记员

刘   依

当事人

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奕霏,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固戌一路533号伟成智能产业园B栋401。

法定代表人:刘洪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碧,北京已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18718163号“紫光”商标专用权的紫外线消毒设备商品;

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运营的京东商城销售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侵害第18718163号“紫光”商标专用权的紫外线消毒设备商品;

三、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


赵克峰  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标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著作权诉讼、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仲裁、政府事务

联系电话:010-6521 5999

联系邮箱:zhaokefeng@genlaw.com

赵律师是己任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拥有18年执业经验。赵克峰律师是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他的专业领域包括重大、复杂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数据诉讼,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商事诉讼与仲裁、合规调查、政府事务等。

赵律师主办了大量被法院和行政机关评选为典型案例的重大案件。 其中:2023年,“鑫盼盼"商标侵权案判赔一亿元,是迄今为止中国保护外企商标判赔最高额判赔;BB-12/LGG 菌株商标保护案是最高院50件年度优秀案例之一;贝壳房源保护案是年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十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之一。2020年,NBA 体育赛事著作权案荣获《商法》年度“杰出交易”。2018年,“萌卡篮球”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十大互联网案例;被QBPC评选为年度十大非刑案例。2014年,费列罗立体商标保护案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选为年度12件工商查处典型案例。2012年,宝马股份公司诉世纪宝驰案被最高院评选为年度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赵律师代理的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侵权案、 “国酒茅台”异议复审案、“小罐茶”获得显著性案也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赵律师谈判经验同样丰富。近期,赵律师代表客户以有利条件达成和解的案件包括在一起总标的额达1.8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一起总标的额2.4亿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起标的额2.1亿元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以及一起标的额9000万元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赵律师的执业领域还包括核心知识产权资产获取、品牌危机公关、 产品质量监管与调查、广告合规等。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阅合伙人简历。


许安碧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不正当竞争诉讼、广告合规业务

联系邮箱:xuanbi@genlaw.com

许安碧律师在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事实调查、证据挖掘和整理、法律研究、文书写作及庭审展示。许律师主办的多个案件被评选为典型案例,在行业内极具影响力。其中“LGG”“BB-12”商标侵权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22年年度优秀案例。

许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劣势局面下的转折性案件,在多个代理被告的案件中获得全面胜诉,并通过全方位的诉讼策略让客户化被动为主动。其代理某泰国运动饮料第一品牌对中国专业商标抢注团伙的诉讼维权案,在对方抢注商标并使客户丧失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极端不利情况下,以著作权为突破口,深入调查挖掘对方大量恶意证据,并最终获得胜诉,成为双方诉讼纠纷案件的重要转折点;代理的某全球智能物流机器人头部品牌与竞争对手商业诋毁纠纷案,获得全面胜诉,成为扭转其专利败诉劣势的转折点,为客户赢得一揽子和解的主动权。

许律师同时具有大量商标组合管理、知识产权及广告合规咨询、法律培训、品牌危机公关等非诉领域方面的经验,多次为国内外国家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及广告合规领域的法律培训,获得客户极大认可。

许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极强的法律研究能力,发表论文20余篇,多篇文章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并被大量引用。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