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己任商事争议团队代理的两起独立反担保函欺诈纠纷,再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胜诉!
自2022年7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后,该案进入二审审理。经过1年半的鏖战,终于今年开年获得胜诉结果,为在战争等明显的不可抗力情形下,承包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入一针强心剂。
案件回顾——国际工程转开独立保函欺诈止付成功案例(点击可跳转阅览详情)
2012年末至2013年初,A公司作为EPC承包商,与也门某国有企业B公司(业主)签署了两份也门变电站EPC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商应以业主为受益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提供保函的银行需为B公司认可的也门当地银行。
为此,A公司向中国某国有银行D申请,以也门当地银行C为受益人,就每个项目分别开立了预付款反担保函及履约反担保函。依据该两反担保函,C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经数次延期,反担保函及担保函的有效期延至2021年中旬。保函结构如下图所示:
两份EPC合同签署后,双方即开始正常履约。2015年3月,也门战争爆发,两项目受到严重影响,经B公司同意,A公司撤离了也门。截至案件审理时,也门战争仍在持续。
2020年6月前后,C银行向D银行发出索赔电文,声称收到B公司在其保函项下的或延或付通知,C银行将不会延期,要求D银行付款。D银行回复同意按照B公司要求,延期反担保函,但C银行却再次发电文索赔,要求D银行立即支付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2020年底,A公司作为反担保函的申请人,向济南某法院起诉B公司及C银行保函欺诈,并申请了临时止付令。在诉讼过程中,C银行主张B公司正与其就保函索赔事宜处于争议解决程序中,但并未对B公司付款。
法院经审理出具了临时止付令,并在经长达1年半的审理程序后,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判决D银行终止向C银行支付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案件评析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中国承包商为代表的 “基建狂魔”逐渐走入世界舞台。国际工程的业主普遍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独立保函,作为资金专用和完工的保证。但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仅“欺诈例外”的机制,却如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悬于承包商头顶。转开保函因“双重欺诈”的要求,更增止付难度。
截至2022年,世界范围内至少有10余个国家仍陷入战争泥沼。且随着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各国经济形势出现不同程度衰退,导致当地人材机成本骤增,合同签约时情况已发生巨变。但即便如此,出于不同立场,国际工程所在国的业主方仍希望承包商按照原约定完成工程,并常以保函作为威胁,或要求持续延期,或无理索赔。面对如此不公,承包商却不得不受制于保函风险,选择妥协,答应业主种种无理要求。
本案中,法院秉持公平正义,对战争这一不可抗力情形下,业主和转开行无索赔权进行了认定,并进而判决终止反担保函付款。本案判决无疑为从事海外工程的中国承包商打了一针强心剂,为中国承包商止付跨境转开独立保函提供了信心,更为中国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争取中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