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己任团队代理的盼盼公司诉四川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全额支持盼盼公司共计1亿元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充分肯定代理律师的智力劳动并支持了65万元的合理开支

该案是国内首个适用惩罚性赔偿后判赔过亿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也是同类案件中判赔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具有标杆性意义。两审法院均对此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不仅维护了盼盼的合法权益,也强调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中国法院再次向世界宣示了中国强力保护知识产权的魄力和决心

己任团队由赵克峰吕沛焦梦航律师组成,为盼盼公司制定了全面、扎实的诉讼策略,历时五年时间,终于协助盼盼公司取得本次意义重大的胜诉。


案件背景



盼盼是一家有着30多年历史的著名防盗门品牌,“盼盼到家 安居乐业”曾是家喻户晓的宣传语。“盼盼”商标早在1999年就已经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驰名状态在此后多件行政裁定中被予以确认。

鑫盼盼公司、委托生产商顾阳门厂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等自2016年开始经营鑫盼盼品牌,宣称自己是“新”盼盼、高端盼盼,并注册了鑫盼盼商标用于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活动,侵权规模和获利巨大,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

2018年,盼盼公司一审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各项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9500万元的商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5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以及案件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



经审理,江苏高院认定 “盼盼”系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盼盼公司诉称的各项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成立。同时,鉴于各被告以侵权为业、经营规模巨大的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高院适用了4倍的惩罚性赔偿,判令各被告承担共计1亿元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江苏高院特别在一审判决中认可了盼盼公司为诉讼和调查取证活动投入大量精力,代理人付出了诸多智力劳动,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智力支持,确定了65万元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

此后,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盼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

1. “盼盼”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20余年,经营规模巨大,产品覆盖全国,在防盗门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商标识别功能,获得至少157项奖项和荣誉,达到驰名状态。

2. 鑫盼盼公司使用 “鑫盼盼”标识,有的在使用中将“鑫盼盼”中的“鑫”字变形或缩小使用,突出使用了“盼盼”字样或者直接使用“盼盼防盗门”“盼盼三期”等字样,具有明显攀附盼盼公司涉案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构成侵害盼盼公司涉案系列商标专用权,包括驰名商标权益。

3. 鑫盼盼公司及顾阳门厂作为盼盼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鑫盼盼”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以及相似的熊猫吉祥物形象,与盼盼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明显具有攀附盼盼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恶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4. 同时,鑫盼盼公司等还存在对盼盼公司与鑫盼盼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鑫盼盼品牌历史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

5. 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盼盼公司已经尽力举证,且鑫盼盼公司等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财务管理混乱、无规范的财务年报,没有办法准确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院最终依据盼盼公司的证据和主张,确定了本案侵害商标权赔偿数额中的计算基数为2707.5万元,同时考虑同业竞争、恶意受让商标、重复侵权等故意因素,以及侵权范围大、获利高等情节严重因素,最终确认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支持了9500万元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和5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请求,另判令各方承担盼盼公司65万元合理支出。


案件亮点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详实的分析和认定,对后续类案审理具有极高参考价值。

在惩罚性赔偿适用方面,法院对赔偿倍数的确定做了较为详实的论述,其考虑的侵权故意情节包括:(1)周某某与盼盼公司早在2007年产生业务往来,明知盼盼公司“盼盼”字号及涉案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于2016年9月成立鑫盼盼公司,积极寻求受让“鑫盼盼”商标,并将其受让来的“鑫盼盼”商标授权鑫盼盼公司使用,然后由鑫盼盼公司委托顾阳门厂生产防盗门等金属门窗系列产品,开展与盼盼公司相同的业务。(2) “鑫盼盼”谐音为“新盼盼”,具有攀附盼盼公司及其涉案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故意。(3)周某某在“鑫盼盼”商标无效宣告后仍然指令鑫盼盼公司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4)公众号短暂更名后又变更回“四川鑫盼盼公司有限公司”,明显具有侵害盼盼公司涉案系列商标权的故意。

此外,本案还存在以下亮点,可供类案参考:

1. 适用了举证妨碍制度:在盼盼公司已尽力举证,而鑫盼盼公司等管理混乱、怠于举证的情况下,以盼盼公司的主张和证据来确定了赔偿基数。

2. 给予了“盼盼”系列商标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驰名商标认定。

3. 明确认可了诉讼代理人的工作价值,并支持了较高额的合理开支。

4. 将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商标权人个人作为共同被告,并成功追究其个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己任团队对本案判决结果深感鼓舞,切实感受到中国法院和法官的审理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魄力,也希望本案能成为遭遇类似侵权行为的权利人维权策略制定的有益参考。


本案律师


赵克峰  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标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仲裁

联系电话:010-6521 5999

联系邮箱:zhaokefeng@genlaw.com

赵律师是己任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拥有18年执业经验。赵克峰律师是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他的专业领域包括重大、复杂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数据诉讼,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商事诉讼与仲裁、合规调查、政府事务等。

赵律师主办了大量被法院和行政机关评选为典型案例的重大案件。其中,NBA体育赛事著作权案荣获《商法》2020年“杰出交易”。2018年,“萌卡篮球”商品化权益保护案是中国首例保护商品化权益的民事案件。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十大互联网案例;被QBPC评选为2018年十大非刑案例。费列罗立体商标保护案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选为2014年12件工商查处典型案例。宝马股份公司诉世纪宝驰案被最高院评选为2012年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LGG”“BB-12”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22年年度优秀案例,同时获选“2022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抓取使用房产交易信息平台房源数据案获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及“海淀法院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赵律师代理的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侵权案、“国酒茅台”异议复审案、“小罐茶”获得显著性案也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赵律师谈判经验同样丰富。近期,赵律师代表客户以有利条件达成和解的案件包括在一起总标的额2.4亿元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一起标的额2.1亿元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以及一起标的额9000万元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在数据合规、政府事务服务方面,赵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核心知识产权资产获取、品牌危机公关、产品质量监管与调查、广告合规、企业投资、增资、分立及注销,刑事合规以及常年政府事务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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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沛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反垄断合规咨询

联系电话:010-6521 5999

联系邮箱:lvpei@genlaw.com

吕沛律师的执业领域涵盖知识产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相关重大复杂诉讼和咨询、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反垄断合规咨询等领域,服务客户涵盖互联网、生物科技、化工、金融、食品饮料、文娱等行业。

吕沛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各方面均有深入接触和实践经验,在处理最具挑战性的纠纷时具有战略思维和极高敏锐度,同时积极关注人工智能、AIGC等新技术衍生的新型知识产权问题。吕律师是己任多个标志性案件的主要诉讼律师,她协助阿诺尔德·里希特电影技术两合公司、阿诺莱德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成功认定其蓝银颜色组合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获得2021年QBPC 2020-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她代理的BB-12/LGG菌株商标保护案入选2023年最高院50件典型案例。吕律师持续为客户在最前沿、最复杂的法律问题上提供有效策略和赢得佳绩,包括帮助客户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及高额惩罚性赔偿。

吕沛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及许可、数据安全、反垄断合规咨询方面亦有丰富项目经验。她协助多家知名企业制定和落实品牌保护策略,且协助多家企业搭建内部合规体系框架和提供咨询建议。吕律师持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同时获得国际隐私认证协会(IAPP)的CIPP-E认证。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阅吕沛简历。


焦梦航  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

联系邮箱:jiaomenghang@genlaw.com

焦梦航律师在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维权案件中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在诉讼领域,他经办的案件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评选为典型案例,并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年度案例。在刑事领域,他在多起案件中代表权利人全程参与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成功打击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后,他积极通过谈判、民事诉讼途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企业获得高额经济赔偿。在行政领域,他成功经办了多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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