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任律师事务所夏锋律师、杜晓宽律师代理的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获选“2022-2023年度品保委民事诉讼及司法程序十佳案例”,“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度宁波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案例”。
2022-2023年度品保委民事诉讼及司法程序十佳案例
FMC与永太公司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行为保全案
推荐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名会员公司:富美实公司(FMC)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9日,宁波中院就 FMC 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作出(2022)浙02证保1号裁定,禁止永太公司许诺销售涉嫌侵害 FMC 享有发明专利权( ZL02815924.1)的被控侵权产品,直至本案判决作出并生效为止或该专利权保护期届满之日。FMC 与永太公司均未上诉。
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良好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环节,本案就是一起涉及展会经济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对申请人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再次参展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申请,法院考虑到虽然涉案发明专利权即将到期,但仍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且春耕时节正值专利产品销售旺季,如果不禁止被申请人再次参展,很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该裁定及时保护了国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法院坚持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此后,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MC公司)发送感谢信称该裁定增加了其在中国继续加大投资的信心。
【裁判要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行为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可以认定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本案中,一方面,年度当季专业展会将如期举办,被申请人很可能参会继续实施涉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春耕时节正值专利产品销售旺季,如不禁止涉嫌侵权行为,将导致申请人商业机会流失和专利产品价格侵蚀的后果,故本案属于“情况紧急”情形。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证保1号
【案情介绍】
FMC公司是第ZL02815924.1号名称为“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的发明专利权人之一。涉案专利是原研农药化合物专利,专利权稳定性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氯虫苯甲酰胺化合物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中国农业农村部推荐的草地贪夜蛾防治用药的主要成分,在农药专业领域内知名度较高。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公司)在多次大型展会上许诺销售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成分的农药产品,并在公司官网宣传,公司农用化学品部总经理还在展会后向潜在客户提供了氯虫苯甲酰胺原药报价。FMC公司认为上述许诺销售行为显然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且侵权情况紧急,应予及时制止,故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禁止永太公司许诺销售涉案发明专利权的农药产品,直至本案判决作出并生效为止。
【裁判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明,本案被申请人永太公司通过展会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涉案行为并非合法的竞争行为,会造成FMC公司的商业机会流失、涉案专利产品价格侵蚀,且时值农药销售传统旺季,侵权可能性及行为具有紧迫性。
因此,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FMC公司的请求,针对浙江永太发布了诉前禁令,禁止永太公司在FMC公司专利到期前从事任何要约销售氯虫苯甲酰胺的活动(包括在交易会中),直至本案判决作出并生效为止或该专利权保护期届满之日。这是国内农药领域少有的初审法院授予诉前禁令的案件之一。
本案中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中“情况紧急”情形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应属“情况紧急”,但对于展销会结束后是否还适用“情况紧急”存在争议。
“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对应的许诺销售行为虽然在展销会结束后形式上暂时结束,但如本案案情显示,展销会结束后被申请人与客户的电邮等后续隐性商业往来将持续,故展销会所产生的对合法知识产权的损害影响将会延伸到展会之后持续存在一定期间,该段期间如有证据也可认定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正在受到侵害,故综合上述情形,宁波中院厘清并释明展销会结束后依然会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2022年度宁波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案例
某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