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为范希衡译本书影,下图为陈筱卿译本书影

关于范希衡(已故)译作《格兰特船长的儿女》遭知名翻译家陈筱卿侵权的事宜,背景由来是在2015年,范琅(范希衡的女儿)在网络上的帖子中看到来自凡尔纳书迷的质疑——对照范本(范希衡译本)与译林本后,有书迷发现陈本(陈筱卿译本)不仅存在“删减”的问题,更严重的是,陈本译文与范本十分相似,有“改头换面”的抄袭和剽窃之嫌

从2015年到2017年,范琅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将范本与中央编译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陈本,以及1868年出版的法文原版书进行了详细比对,发现从目录到正文、译注等陈本存在大量与范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就连范本上的错误也出奇地一致。2017年,范琅将两家出版社与陈筱卿告上法庭,一直到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了陈筱卿和长江文艺出版社的侵权行为;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了二审判决书,判决了陈筱卿与中央编译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尽管目前已收到法院要求的赔偿金,但未收到陈筱卿的公开赔礼道歉,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雪律师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并就该案涉及的著作权法律要点问题做了进一步解析。

“对错皆抄”

在范琅与中央编译出版社、陈筱卿的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翻译作品体现出极大的独创性,但是在判断翻译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时候,法院不再从两者情节、语言等方面进行分析,而是从“接触可能性”和“细节对比”两个角度进行。

范本最早于1956年8月出版,在1979年12月完成了第7次印刷,出版时间远早于陈译本,因此法院认定陈筱卿具有接触范本的可能性

董雪律师受访时表示,“接触可能性”是所有著作权侵权第一个条件。但是,相较其他类型的作品,翻译作品不会对比文章结构、具体人物、场景描写等,因为“翻译作品是对原著进行演绎基础上形成的作品,不应当跳脱原有的作品,这种情况下对比情节就没有太大意义,因此需要作细节的对比。即使是翻译法律文书,不同人的翻译结果会有差异”。

董雪律师看到该官司胜诉后的第一反应,是将相关新闻转发给同事,感叹法官审理细致,听取和采纳了范琅方面的翻译对比意见。按照董雪的经验,翻译侵权类的案件本身比较少,原因是“证明难度极高”,需要将细节“揪得特别细”。除了提出正文段落中出现的两百多处文本相似部分,范琅还“揪”出了更为重要的细节:陈本与范本对法文原注增删补选有颇多相似之处;且官司胜诉的关键,便是陈本对范本出现的错误也“照单全收”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提到,“陈筱卿作为精通法语的专业人员,与范本相同错误的出现以及相同错误的数量之大,覆盖范围之广,难以用偶然等原因进行解释”。

董雪律师受访时表示,“这种找错误的方式很巧妙,译者独立创作时写错了,或者对原著的理解错了,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其他译者也跟着错。”此外,董律师还说明了过去一些互联网公司之间的著作权官司,有时会故意在文字中“埋一个雷”,鉴定是否被侵权的手段便是找到这个“雷”,“对于法官来说,这会更好判断是不是抄来的”。

“中翻中”

二审时,法院认为细节对比可能存在不足,“权利人主张侵权的方式并不是大段或者成章节的直接抄袭范译本中的内容,而是主张章节题目、注释以及正文内容中的部分段落乃至语句抄袭了在先译本,这就不能完全排除相同部分是由于原文翻译表达有限性造成的”,这也是陈筱卿方面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

董雪律师受访时表示,“翻译的有限性”造成两个版本出现相似性是可能的。不同译者翻译同一部作品,不可避免使用到相同的人名、地名、专有名词等。我之前代理的被告的案子,花费了很长时间作对比来向法官解释什么是“有限表达”,什么是“通用表达”,甚至使用“调色盘”,用不同颜色区分两个版本中词句的差异性,“但是鉴于‘翻译的有限性’,无论是证明译文抄袭,还是证明没抄袭,都是挺难的,法官也很难简单判断到底有没有抄袭”。

在上海一审庭审期间,陈筱卿仍然与长江文艺出版社签字出再版书并收取稿费。范琅说,她现在的诉求是,陈筱卿的这本书不应该再在出版社出版。

1971年,范希衡去世。2022年6月,二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从范希衡去世至2021年12月31日,涉案作品著作权已经超过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因此出版社与陈筱卿不再承担停止复制、发行被控侵权图书的民事责任。

董雪律师受访时表示,“现在,范希衡原来的作品进入到了公有领域,人人都可以使用。但是,如果陈筱卿和出版社方面还要继续使用,严格来说应该尊重范希衡的署名权。”

相较于北京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上海法院的一审则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法院认为,范希衡已经去世,赔礼道歉具有人身属性不具有他人代为履行的性质陈筱卿本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赔礼道歉,同时,范琅方面亦无举证被告带来了不良影响。

董雪律师受访时表示,作者去世后的精神性权利如何保护,两个法院的切入点不同。北京法院的判决更看重权利保护本身,去世作者的署名权并未消亡,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继承人有权代为主张,从而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上海法院则看重赔礼道歉行为的人身属性,已经去世的人无法再接受道歉,并且从判决执行角度,认为被告本人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无法实施道歉行为。

(内容来源:南方周末,官方报道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人物介绍

董 雪

董雪律师是己任北京办公室知识产权部门的合伙人,专业领域包括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反垄断、数据竞争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董律师服务的客户群体包括来自娱乐、体育、艺术、互联网、软件、消费品和高科技等产业,也包括NFT、大数据、云计算和虚拟现实等新兴行业。

董律师擅长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商标/著作权侵权、网络黑灰产、核心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名誉权侵权/商业诋毁等案件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她经办的多个案件被地方法院、行业组织和专业杂志评选为典型案例。在非诉领域,董律师擅长结合深度的诉讼视角和丰富的涉外工作经验,为中外企业提供高品质的交易谈判与合同审查、合规咨询、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等相关法律服务。在政策推动领域,董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密切关注知识产权前沿热点法律问题,参与起草政策建议文件,组织专家研讨会,为地方商委、娱乐行业协会等进行深入的行业法律问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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