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IP探访(上海站)

走进FMC

富美实(FMC)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农业科技公司,是农化领域创新的引领者。由FMC与知产前沿新媒体联合主办的“走进FMC: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研讨会于2021年11月5日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邀请了近三十位农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专家参会,主要围绕农化行业的现状、挑战、机会,农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农化领域的专利申请与审查实践热点问题三个主题分享及圆桌讨论:新环境下农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与挑战等话题进行探讨。

图 | 圆桌论坛环节

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锋律师受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并在“圆桌讨论:新环境下农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与挑战”环节中与FMC亚太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李灵川以及其他嘉宾一起探讨了时下与农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热点话题。

图 | 己任律师事务所夏锋律师发表讲话

特别地,夏锋律师就专利法下的博拉例外是否适用于农药发表了他个人的观点。他认为:专利法第75条规定的“博拉例外”所指的“专利药品”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文义解释上都是仅指人用药,而不适用于农药。大部分专家学者也持相同观点,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法院判例。在2008年的专利法引入博拉例外之前,历史上曾经有案件中法院以科学实验对仿制农药厂商在申请农药登记过程中进行的田间试验进行了豁免,这一认定一直有争议,因为这种田间试验不是简单的对专利技术的验证或改进,而是明显具有生产经营目的,并不完全符合科学实验豁免的要求。再退一步讲,农药的行政审批还包括生产许可证,要获得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需要进行三批次的试生产,这种试生产的量级完全超出科学实验范畴,而且申请人也可以等到专利权过期之后再申请生产许可证。现行专利法下,与博拉例外配套,药品专利有可能获得专利期补偿,而农药却没有。因此,综合来讲,博拉例外不应该适用于农药。

博拉例外(Bolar exception)又称为博拉豁免(Bolar exemption),是指现行中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的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图 | 合影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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