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茶莫要贪杯,卖茶更需谨慎!


【编者按:对公有领域的多个要素进行选择、排列和组合后的包装、装潢,可以产生区别于其他产品、具有识别性特征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二审予以维持),本案中,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作为食品,其外包装小罐采用铝质材料并非小罐公司首创,圆柱形罐子属于常见的、公有领域的包装形状,颜色也属于公有领域,这些均不能为小罐公司独占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进入公有领域的包装、装潢的各种元素进行选择、排列、组合等设计后形成的包装、装潢整体形象也属于公有领域,包装盒的材质、规格、大小、形状、颜色等的组合有很大的选择、设计空间,可以产生区别于其他产品、具有识别性的特征,因此对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市场识别性的判断不能将其各要素割裂开来进行单独评价。包装、装潢的材质、形状、大小、色彩、图形等经选择后排列组合形成的整体形象,经过长时间稳定的使用和大量的宣传、推广,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商品联系起来,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企业在进行品牌战略时,务必要对商业外观高度重视。像费列罗巧克力、小罐茶茶叶这样具有高度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业外观,要积极维权,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其商品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通过司法保护为商业拓展护航、助力。(赵克峰、许安碧)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8)沪0115民初95079号
二审案号
(2020)沪73民终565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陈惠珍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何   渊
书记员
张凌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大华,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大华,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渊,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聪聪,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观复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铮,总经理
原神被告:横县长春茶厂,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投资人:蒙大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道访,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小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壹茗公司、观复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为小笋公司加工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三、小笋公司于判决之日立即停止在天猫、京东电商平台上将“小罐茶”作为付费搜索广告关键词;四、小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2,922元;雷大华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小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工商报》上(除中缝外)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小笋公司负担;六、驳回小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小罐公司负担9,334元,小笋公司、雷大连带负担43,300元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73民终5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大华,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大华,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渊,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聪聪,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观复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铮,总经理。

原审被告:横县长春茶厂,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投资人:蒙大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道访,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笋公司)、雷大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罐公司)、原审被告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茗公司)、杭州观复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复公司)、横县长春茶厂(以下简称长春茶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5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小笋公司、雷大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峰、全芸,被上诉人小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郑渊,长春茶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闭道访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壹茗公司、观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小笋公司、雷大华共同向本院提出如下上诉请某:请某本院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5079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小罐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某。

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小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包装、装潢不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1.小罐公司的一审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小罐茶”商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2.黄山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小罐公司)经营“小罐茶”商品所获得的商誉,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人格性,已经在顾客与黄山小罐公司之间形成特定的关系,不能通过协商、许可就转让给小罐公司。3.一审法院对于小罐公司宣传推广费用的计算有误。4.小笋公司一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小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包装、装潢是市场上通用的食品包装方式,不具有特有性,属于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属于功能性的用途,不适宜排他性使用,不应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一审法院错误认为是小罐公司独创了一罐一泡的罐装理念,间接帮助小罐公司独占使用圆形小罐包装,垄断罐装茶市场,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小罐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主张不能成立。1.武夷山电子商务协会所出具的《茶叶购买行为习惯的调查问卷》表明相关公众并未产生混淆误认,具有公平、公正性,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而网络中出现的有关小笋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小罐公司产品混淆的评价,系小罐公司的恶意毁谤行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2.小笋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铝膜外表面包装图与小罐公司使用的铝膜外表面,两者具有明显区别,况且201811月,小笋公司已经更新了产品设计。故在小罐属于茶叶的通用包装的情况下,小罐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与小笋公司实际使用的被控侵权包装装潢具有明显区别,两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3.一审法院完全忽视小笋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投入,属于查明事实不清。4.小笋公司并未明确指示第三方使用小罐茶作为小笋公司的推广关键字,小笋公司也并未使用“小罐茶”作为搜索关键词,而“小金罐”亦是小笋公司对其产品包装、颜色的描述性使用。一审法院关于小笋公司主观上实施了将小罐茶作为推广关键字,小笋公司购买“小金罐”作为搜索关键词,挤占小罐公司市场的认定有误。三、即使小笋公司在本案中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亦属虚高。1.小笋公司并不存在模仿小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的主观恶意。2.小笋公司所取得的销售成果,是来源于其600万元的广告投入以及产品品质获得大客户的青睐,并非来源于相关公众对小罐公司产品与小笋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混淆和误认。故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既与在案事实不相符,亦与法律规定相悖。四、一审中,雷大华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了小笋公司与雷大华无不明账目往来,小笋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足以证明雷大华个人财产独立于小笋公司财产之外,小笋公司与雷大华之间并存在财产混同,一审法院相关事实认定不清,故雷大华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小笋公司、雷大华请某本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小罐公司针对小笋公司、雷大华的上诉请某,事实和理由辩称:一、小罐公司主张权利的“小罐茶”商品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小罐公司“小罐茶”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小笋公司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包装、装潢,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实际混淆也已客观产生。小笋公司关于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小罐茶”商品不近似的主张不能成立。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小笋公司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小罐茶”作为付费搜索关键词,恶意攀附小罐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笋公司关于其并未使用“小罐茶”作为付费搜索关键词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四、一审法院综合考察“小罐茶”商品的知名度、小笋公司的主观恶意、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侵权规模、利润贡献率等因素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合理。此外,雷大华作为小笋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雷大华与小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小笋公司关于判赔数额过高及雷大华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小罐公司请某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长春茶厂辩称,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异议。


原审被告壹茗公司、观复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请求判令:1.小笋公司、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长春茶厂立即停止使用与小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小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罐茶”作为付费搜索广告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小笋公司、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长春茶厂、雷大华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小笋公司、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长春茶厂、雷大华共同连带赔偿小罐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00万元;5.小笋公司、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长春茶厂、雷大华共同连带赔偿小罐公司为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万元、调查费(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6,300元、公证费10,896元、材料打印费2026元,共计119,22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小罐公司及关联企业设立情况


小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0万元,股东杜国楹等,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茶具,日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2015年4月23日,小罐公司申请注册第XXXXXXXX号“  ”商标,于2016年6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茶饮料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


案外人黄山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小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杜国楹,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茶叶收购、加工、销售,茶食品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茶具等,股东为小罐公司。


2016年5月2日,小罐公司(甲方)与黄山小罐公司(乙方)签订《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授权合同》,甲方同意将其设计的产品特有包装、装潢授权给乙方作为生产、销售使用,授权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特有包装、装潢,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特有包装、装潢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在天猫、京东网上均设立有“小罐茶”旗舰店,在店铺内有制茶工艺及各种茶产品的介绍和展示,包括包装盒内的小罐整体展示和单个小罐的展示,产品价格在248元至3000元不等。


2018年9月10日,小罐公司与黄山小罐公司签订《授权与确认书》,双方确认,黄山小罐公司基于小罐公司的授权,自2016年6月14日开始,使用小罐公司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茶产品均使用了上述商标,所有进行的宣传活动也都使用了上述商标;该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开始使用“小罐茶”特有包装、装潢,其生产、销售的所有茶产品均使用了上述特有包装、装潢,所有进行的宣传活动出现产品照片时也均带有上述特有包装、装潢。该公司确认因其对上述商标及“小罐茶”特有包装、装潢的使用行为所产生的所有商誉归属于小罐公司。双方同时确认仅有小罐公司可就上述商标、特有包装、装潢对第三人侵权主张权利。


2015年至2017年间(大多为2017年),小罐公司及黄山小罐公司分别与北京、天津、沈阳、上海等20余个省市的经销商签订“小罐茶”品牌产品经销合同,设立零售店销售“小罐茶”产品。小罐公司的“小罐茶”茶叶宣传册介绍,“小罐茶”大师作,8位泰斗级制茶大师作品,每位大师对应一种茶。每一罐都是原产地珍稀原叶,每一罐都是泰斗级大师制作,每一罐都是真空充氮,8大名茶都是统一价格,小罐茶总裁专享。宣传册内还有茶具介绍。


小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的“一种茶叶包装容器”(专利申请号:XXXXXXXXXXXX.4),基于案外人请某,因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于2017年11月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二、小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推广、宣传“小罐茶”产品的相关情况


小罐公司2015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2,726,621.03元,营业成本1,599,196.78元,销售费用5,193,163.03元(其中广告制作费2,104,845.38元),营业利润-12,045,046.78元。


小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的广告费用审计报告显示,广告费总金额为28,058,386.49元,其中电视直销广告费21,265,402.85元,平面直销广告费431,132.07元,网络直销广告费124,690.84元,广告制作费4,612,821.13元。黄山小罐公司2017年广告费总金额为89,901,438.29元,其中电视直销广告费67,955,356.68元,广播直销广告费225,596.23元,平面直销广告费670,485.43元,平面品牌广告费20,474,528.26元,网络品牌广告费575,471.69元。


小罐公司2018年度的广告投放总金额为577,584.94元,其中平面直销广告费454,896.21元,网络品牌广告费103,773.59元,广告制作费18,915.14元。黄山小罐公司2018年度的广告投放总金额为147,239,979.32元,其中电视直销广告费108,862,259.44元(主要投放于CCTV-10《中国诗词大会》,CCTV-12、CCTV-9、东方卫视、江苏卫视、CCTV-2《厨王争霸》、CCTV-11、CCTV-10、CCTV-15),网络直销广告费2,108,490.56元,平面品牌广告费23,997,239.45元,网络品牌广告费1,778,773.58元,广告制作费10,493,216.29元。


2016年小罐公司的“小罐茶”荣获2016中国设计红星奖;2016年11月获年度市场创新奖;2017年获评中视电传金牌合作伙伴;2017年获评年度影响力中国茶品牌;《罗博报告》获中国高端茶最具创新品牌奖;2017年获年度消费升级创新潜力奖;2017年获京东最具创新奖;获《新京报》2017年度产品创意奖;获评2017年度最具创新性高端茶品牌;2018年3月中国高端价值引领(茶)示范品牌;2018年11月,小罐公司荣获2018中国茶业品牌传播力十强企业。


小罐公司在部分城市、商场投放线下广告推广“小罐茶”产品。小罐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中国民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等的航空杂志上刊发“小罐茶”广告。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还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芳华”“墙艺术”等推出联名款。


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显示,以“小罐茶”为关键词,检索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内的报刊,在《信息时报》《北京晚报》《新京报》等数十家报纸上,检索到相关文章107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内检索到相关文章4篇。另2016年、2017年在《参政消息》《中国经营报》《北京参考》上有5篇相关文章。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51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6月15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网分别点击进入搜狐网、凤凰网、新浪网、腾讯网、演员陈乔恩的新浪微博以及微博话题,均有关于2018年3月27日小罐公司与陈乔恩、视觉艺术家陈漫合作举行春茶上市活动的报道,引发网友和粉丝的大量关注。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51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6月15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网分别点击进入新华网、凤凰网、网易网、央视网,有关于“小罐茶”亮相第二届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的报道(2018年5月);点击进入中国经营网、中国茶叶网,有关于“小罐茶”作为2017全球外交官中国文化之夜的指定礼茶的报道(2017年12月);点击进入北京商报网、环球网,有关于“小罐茶”作为“杨澜私享下午茶活动”指定茶饮的相关内容(2018年5月)。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544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月23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网分别点击进入国家在线、人民网、凤凰网、搜狐网、新浪网、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光明网、新华网、金融界、人民日报、中国食品网等网站,显示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有29篇关于“小罐茶”的报道,如《突破行业瓶颈连竞争对手都赞赏小罐茶的标准化》《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小罐茶擦亮茶行业变革之花》《中欧知识产权大会召开,知识产权赋能小罐茶产业》《小罐茶荣膺“中国高成长连锁50强”品质与体验助力品牌发展》《两年卖出10亿,小罐茶快速崛起的秘诀是什么》《品质为王,小罐茶荣膺“品质优秀奖”》等。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7016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2月29日,小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上网操作,在百度网中搜索点击,显示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光明网、新华网、中青在线、新浪等10多个网站中有30多篇文章,包括“小罐茶亮相‘全球外交官中国文化之夜’,打造中国茶的国际范”(2017年12月3日)、“第三届全球外交官中国文化之夜在京举办”(2017年12月4日)、“小罐茶获选指定礼茶,向全球百国外交官展示中国文化”(2017年12月1日)、“小罐茶用创新思维做现代派中国茶”(2017年11月7日)、“坚守精品主义小罐茶获评中国茶业十佳企业品牌”(2017年11月9日)、“茶罐里酝酿的精彩创业人生国家人文”(2017年11月8日)、“深度精析:看懂小罐茶和它背后的人”(2017年9月15日)、“顺应消费升级小罐茶荣获2017TRACKER创新大会两项大奖”(2017年9月8日)、“杜国楹:小罐茶背后是最质朴的商业逻辑”(2017年9月7日)、“非遗传人王顺明我让孩子去做小罐茶”(2017年9月6日)、“破壁者:杜国楹和他的小罐茶”(2017年9月1日)、“罗大佑新专辑《家Ⅲ》发布小罐茶成暖心”(2017年7月23日)、“小罐茶现身意大利国庆节,连接中意美好情谊”(2017年6月19日)、“小罐茶生活艺术家-段誉:创新是为了更好地传承”(2017年6月19日)、“人民网隆重发布智能政务平台小罐茶成唯一定制茶礼”(2017年8月11日)、“整合全球顶级资源,小罐茶以智造理念升级茶产业”(2017年6月)、“小罐茶:小罐红为中国红茶注入新动力”(2017年6月6日)、“刘嘉南:以摄影艺术诉说最新派-小罐茶”(2017年6月18日)、“陈文波:小罐茶是波普艺术在当代中国的品牌代表”(2017年5月9日)、“劳伦斯许:小罐茶把创新的中国文化带上世界舞台”(2017年6月22日)、“小罐茶:‘一带一路’重启中国茶的世界梦”(2017年5月18日)、“闪耀全球外交官中国文化之夜,现代派小罐茶递出‘新国礼’”(2017年12月5日)、“小罐茶荣获《罗博报告》年度影响力中国茶品牌奖”(2017年12月4日)、“《茶界中国》联手小罐茶让中国茶重新走向世界”(2017年8月7日)、“继可乐、啤酒、咖啡后环保铝材成了茶叶包装的新选择”(2017年6月2日)、“‘茶界苹果’小罐茶华南区首家店亮相海岸城”(2017年5月17日)、“直击糖酒会:小罐茶展销馆火爆。茶的品牌化时代即将到来”(2017年3月27日)、“消费升级推动茶产业供给侧改革”(2017年9月22日)、“杜国楹,中国茶行业僵局的‘破冰人’”(2017年9月16日)、“苹果体验店设计师打造小罐茶全球首家TeaStore”(2016年10月27日),上述文中报道了“小罐茶”的相关信息、活动、创始人杜国楹的个人专访等。其中介绍,“小罐茶”作为中国茶行业的创新企业,自面世以来从产品到包装设计乃至运营理念不断推陈出新,引起中国茶行业升级热潮的背后便是杜国楹。“小罐茶”邀请日本著名设计师神原秀夫花费2年时间打造时尚感十足的金属小罐,搭配铝膜保鲜,隔绝外界对茶的干扰,一撕即是一泡,不再像传统功夫茶一样复杂、耗时,这一时尚便捷的饮茶方式获得大量年轻消费者青睐;在经历了13稿设计方案,神原秀夫在中国传统茶叶罐上找到灵感,设计出了这个一罐一泡的铝质小罐。在保证罐子外观、直径一致的情况下,通过高度调节,完美解决8种茶的封装问题,一罐一泡,手与茶不接触,更卫生、更方便;“小罐茶”产品经理冯宏涛带领团队研究了数十种材质,包括塑料、陶瓷、金属、木材、玻璃、竹子等,历时3年多的设计研究,最终选择“铝材”作为小罐包装的制作材料,并且首次将“充氮保鲜技术”运用到茶行业。进入小罐公司官方微博“我叫小罐茶”,显示关注57,粉丝124963,审核时间2017年7月24日。


三、小罐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及相关情况


小罐公司陈述其设计过程为:从开始的PP塑料袋包装到金属铝合金包装,经历了很多设计的修改和演变,从开始的平行四边形,组合起来是一个绽放的花朵的袋子,再到铝合金一枝花的造型,最后再到简约时尚的小罐子。上百款设计方案,几十种材质的组合思考,历时两年的创作。小罐子是一个代表现代快节奏生活的产品包装,它用简洁的线条表达了快节奏商务人群的坚韧。同时用一个单独的铝膜配上一个铝合金小容器,使得复杂、不卫生的喝茶习惯得以轻松解决。


2015年6月30日、10月28日,小罐公司分别与其设计总监韩冰、产品经理侯钊、设计总监于林伟签署《职务作品知识产权确认书》,双方确认韩冰在任职期间根据小罐公司的指示,主要利用小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了“小罐茶”产品包装设计的作品,该作品为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该作品的其他权利均为小罐公司所有。与该作品相关的专利申请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或类似权益均为小罐公司所有。上述确认书后附有作品设计方案截图,其中显示修改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2015年9月25日等。


2014年7月23日,侯钊作为设计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茶叶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上述专利号的专利权人为小罐公司,请某日为2017年11月24日,形式审查合格日为2017年12月5日。关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初步结论及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本专利与现有设计在产品的造型上存在明显区别,上述区别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具有显著差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此外,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


小罐公司在京东网站上的“小罐茶茶叶旗舰店”内的相关产品页面显示“神原秀夫日本知名设计师小罐茶产品设计师”“约2年13稿设计环保铝罐小罐茶邀请知名设计师神原秀夫历经约2年13稿,设计出环保铝质小罐化繁为简,创新中国茶体验”。


小罐公司授权、黄山小罐公司出品的价值为1000元的尊享组合茶,其外包装盒为黑色,正面为透明塑料材质,可以看到包装盒内的小罐,盒内黑色泡沫内嵌有5种20小罐茶叶,封口铝膜为圆形,一侧有半圆形凸出部分;不同颜色的封口铝膜对应不同的茶叶,如红色的为大红袍,墨绿色的为铁观音,孔雀蓝的为台湾乌龙茶,砖红色的为小罐红茶等;封口铝膜上有“XIAOGUANCHA小罐茶”文字,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各类茶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姓名;小罐底部有“小罐茶”及二维码、域名等信息;小罐罐体为金色,圆柱形。外包装盒背面为8位制茶大师的照片,及饮用方法、产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


四、小笋公司、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长春茶厂、雷大华的基本情况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


小笋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4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雷大华,经营范围包括仓储(除危险品)、电子商务(除金融业务)、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等。2016年6月9日,小笋公司在京东网上设立“小茶匠官方旗舰店”。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小笋公司向天猫、京东支付的信息技术和软件服务费达600余万元。2018年小笋公司向轨道交通、保险公司、电信公司、银行等多家大型单位提供其制作的“小茶匠”小罐系列茶叶。


小笋公司申请注册以下商标:2016年4月18日,在第30类咖啡、茶等上注册第XXXXXXXX号“小茶匠”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2016年3月21日,申请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小笋”商标;2018年3月8日,申请在第20类、第21类、第29类、第30类(芝麻盐等)、第31类、第35类、第43类上注册“小茶匠”图文商标;2018年10月11日,申请在第30类(以茶为主的饮料等)、第35类上申请注册第XXXXXXXX号“小茶匠小罐茶”文字商标。上述商标除第XXXXXXXX号“小茶匠”文字商标外,其余商标目前均未获准注册。


2018年1月16日,雷大华就“小茶匠”包装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3日,雷大华获得包装盒(珍藏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9。2018年10月30日,雷大华就“茶叶包装罐”(多边形小圆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7,授权公告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3月27日,雷大华就“茶叶包装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号XXXXXXXXXXXX.7,授权公告日2019年12月10日。


壹茗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茶业生产、加工、茶业种植、茶叶包装等。壹茗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XXXXXXXXXXXXXX,发证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有效期至2022年3月14日,品种明细:乌龙茶(武夷岩茶);红茶(武夷红茶)。2018年8月5日,小笋公司与壹茗公司签订《茶叶委托加工协议书》,小笋公司委托壹茗公司生产茶叶(红茶、乌龙茶、岩茶)产品,须向壹茗公司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QS(SC)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国家许可的证照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在包装上。协议期限为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6日。壹茗公司的许可证编号为SCXXXXXXXXXXXXXX。


观复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茶叶、预包装食品销售等。观复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XXXXXXXXXXXXXX,发证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26日,品种明细:绿茶(龙井茶);红茶(其他,分装),原QS证号QSXXXXXXXXXXXX。2017年12月6日,小笋公司与观复公司签订《茶叶委托加工合同》,小笋公司委托观复公司加工龙井茶,毛茶由小笋公司提供。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观复公司的许可证编号为SCXXXXXXXXXXXXXX。


长春茶厂成立于2008年12月8日,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茶叶(花茶)。长春茶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XXXXXXXXXXXXXX,发证日期为2016年6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品种明细:花茶(茉莉花茶)。2017年11月7日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记载的品种明细包括花茶(茉莉花茶、茉莉花红茶);绿茶(分装)。


五、小罐公司公证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及查询关键词等情况


(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3880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18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天猫网上的“小茶匠旗舰店”内,购买了“【进店必抢】小茶匠小罐装茶特级金骏眉大红袍西湖龙井茶叶礼盒装”商品,价格为228元。网页显示该商品的月销量为1245,累计评价3669,库存13,243件。在评价中,有的用户称“看清楚,不是电视广告上的小罐茶,是小茶匠!!!”,多位用户称包装不错,买来送礼。该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名称:小茶匠;生产许可证编号:SCXXXXXXXXXXXXXX;系列:小罐;厂名: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该旗舰店内除了上述购买的商品还有西湖龙井、正山小种、铁观音等多种小罐包装的茶叶礼盒,价格有228元、298元等。产品图片均打开了包装盒,显示盒内的小罐(每罐4克)。天猫网上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小茶匠旗舰店”的经营者为小笋公司。上述所购盒装茶叶外包装盒为黑色,盒盖上方有金色的“小茶匠”图文商标,下方写有“小茶匠为您私人定制”;盒内框为红色,黑色的海绵内嵌有6种18小罐茶叶,小罐罐体为金色,圆柱形;封口铝膜为圆形,一侧有半圆形凸出部分;不同颜色的封口铝膜对应不同的茶叶,如红色的为大红袍,碧蓝色的为西湖龙井,橙色的为正山小种,珊瑚色的为铁观音,豆青色的为茉莉花茶,黄色的为金骏眉;封口铝膜上有白色“小茶匠”图文标识及茶叶的名称。


(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3881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18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京东网上的“小茶匠官方旗舰店”内,购买了“【小茶匠】小罐装茶叶大师作金骏眉红茶茶叶特级礼盒装6种茶叶组合18罐”商品,价格为228元。网页显示该商品的累计评价4100+。在评价中,多位用户称包装不错,买来送礼。在“商品问答”中,有的用户称“原来不是小罐茶~幸亏没下手”“听说小罐茶送礼可以,自己喝就是智商税”。该商品介绍显示:品牌:小茶匠;生产许可证编号:SCXXXXXXXXXXXXXX;系列:小罐;厂名: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该旗舰店内除了上述购买的商品还有西湖龙井、正山小种、铁观音等多种小罐包装的茶叶礼盒,价格有148元、228元、298元等。产品图片均打开了包装盒,显示盒内的小罐(每罐4克)。京东网上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小茶匠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为小笋公司。上述所购盒装茶叶外包装盒为黑色,盒盖上方有金色的“小茶匠”图文商标,下方写有“小茶匠为您私人定制”;盒内框为红色,黑色的海绵内嵌有6种18小罐茶叶,小罐罐体为金色,圆柱形;封口铝膜为圆形,一侧有半圆形凸出部分;不同颜色的封口铝膜对应不同的茶叶,如红色的为大红袍,碧蓝色的为西湖龙井,橙色的为正山小种,珊瑚色的为铁观音,豆青色的为茉莉花茶,黄色的为金骏眉;封口铝膜上有白色“小茶匠”图文标识及茶叶的名称;


(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388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29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天猫网上的“小茶匠旗舰店”内,购买了“【进店必抢】小茶匠小金罐茶特级金骏眉大红袍西湖龙井茶叶礼盒装”商品,价格为228元。网页显示该商品的月销量为1846,累计评价4870,库存5019件。在评价中,有的用户称“比小罐茶店里便宜多了,更实惠”“挺难受,本来想买小罐茶,竟然买到仿制品了,没想通,有点难受,尝尝吧”“小罐茶是个品牌,搜索官网,出来这个,看买的人挺多,就没注意名字,结果人家叫小茶匠”“还行,混淆了小罐茶”,多位用户称包装不错,看起来高大上,买来送礼。该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名称:小茶匠;生产许可证编号:SCXXXXXXXXXXXXXX;系列:小罐;厂名: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388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29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京东网上的“小茶匠官方旗舰店”内,购买了“【小茶匠】小金罐茶大师作茶叶礼盒装红茶金骏眉特6种茶叶组合18罐”商品,价格为228元。网页显示该商品的累计评价5400+。在评价中,有点用户评价“小罐茶真心不错,大师之作好,味道独特,我想个个去品品味道,到底爱喝哪种味道,以后再喝哪种茶”“还可以,很新鲜,不比小罐茶差”“挺有档次的,包装也很好,味道真心不错”“和店里卖的大不一样”,多位用户称包装不错,买来送礼。在“商品问答”中,有的用户称“原来不是小罐茶~幸亏没下手”“听说小罐茶送礼可以,自己喝就是智商税”。


(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619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2月7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天猫网上的“小茶匠旗舰店”内,购买了“【进店必抢】小茶匠小金罐茶特级金骏眉大红袍西湖龙井茶叶礼盒装”商品,价格为228元。网页显示该商品的月销量为3073,累计评价6103。该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名称:小茶匠;生产许可证编号:SCXXXXXXXXXXXXXX;厂名: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点击购买了上述商品。该旗舰店内总销量最多的商品达40,639件。上述所购盒装茶叶外包装盒为黑色,盒盖上方有金色的“小茶匠”图文商标,下方写有“小茶匠为您私人定制”;盒内框为红色,黑色的海绵内嵌有6种18小罐茶叶,小罐罐体为金色,圆柱形;封口铝膜为圆形,一侧有半圆形凸出部分;不同颜色的封口铝膜对应不同的茶叶,如红色的为大红袍,湖蓝色的为西湖龙井,橙色的为正山小种,咖啡色的为铁观音,豆绿色的为茉莉花茶,黄色的为金骏眉;封口铝膜上有“小茶匠”图文标识及茶叶的名称;包装盒外有一红色套盒,盒上标明委托方为小笋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XXXXXXXXXXXXXX(西湖龙井),SCXXXXXXXXXXXXXX(金骏眉正山小种大红袍),SCXXXXXXXXXXXXXX(铁观音),SCXXXXXXXXXXXXXX(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18年11月5日。上述天猫网“小茶匠旗舰店”内展示的小罐罐体有圆柱形,也有多边形的新包装。进入京东网上的“小茶匠官方旗舰店”内,在该店中销量最多的商品达7,985件。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145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淘宝网,输入关键词“小罐茶”进行搜索,显示相关商品信息,其中第一件商品为“小茶匠旗舰店”内价值228元的“小茶匠小金罐茶茶叶金骏眉大红袍龙井茶叶礼盒装18罐”,同时出现的还有小罐公司的“小罐茶”商品。点击上述商品图跳转至天猫网的“小茶匠旗舰店”内进入商品购买页面,该商品显示月销量665,累计评价6824。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70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8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京东网,输入关键词“小罐茶”进行搜索,显示相关商品信息,其中第一件商品为“小茶匠官方旗舰店”内价值228元的“小茶匠茶叶小金罐茶大师作茶叶礼盒装红茶金骏眉6种茶18罐装”,同时出现的还有小罐公司的“小罐茶”商品。点击上述商品图跳转至“小茶匠官方旗舰店”内的商品购买页面,该商品显示累计评价1.6万+。


(2019)深证字第43909、45196、45132、45133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27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淘宝网,搜索关键词“小茶匠”,进入“小茶匠旗舰店”,页面显示各类小罐装的“小茶匠”茶叶,总销量最高的商品有47,982件。在该店铺内购买了“【进店必抢】小茶匠小金罐茶茶叶金骏眉大红袍龙井茶叶礼盒装18罐”商品,价格为228元。网页显示该商品的月销量为466,累计评价6872。该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名称:小茶匠;生产许可证编号:SCXXXXXXXXXXXXXX;厂名: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小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签收。上述所购盒装茶叶外包装盒为黑色,盒盖上方有金色的“小茶匠”图文商标,下方写有“小茶匠为您私人定制”;盒内框为红色,黑色的海绵内嵌有6种18小罐茶叶,小罐罐体为金色,多边形,但整体较为圆滑;封口铝膜为圆形,一侧有半圆形凸出部分;不同颜色的封口铝膜对应不同的茶叶,如红色的为大红袍,碧蓝色的为西湖龙井,橙色的为正山小种,珊瑚色的为铁观音,豆青色的为茉莉花茶,黄色的为金骏眉;封口铝膜上有白色“小茶匠”图文标识及茶叶的名称;包装盒外有一黑色套盒,盒上标明委托方为小笋公司;金骏眉、正山小种、大红袍的生产方为壹茗公司;西湖龙井的生产方为观复茶叶(业)公司;铁观音的生产方为安溪县如意茶厂;茉莉花茶的生产方为长春茶厂;生产日期2019年1月5日。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45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15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京东网上的“小茶匠京东自营旗舰店”,网页显示各类小罐装“小茶匠”茶叶信息,点击“【进店必抢】小茶匠茶叶小金罐茶大师作茶叶礼盒装红茶金骏眉6种茶组合18罐”,显示该商品售价228元,累计评价2.9万+。点击进入“小茶匠官方旗舰店”,网页显示各类小罐装“小茶匠”茶叶信息,点击“2019新茶小茶匠小金罐茶明前龙井绿茶茶叶礼盒6罐装3种绿茶组合随手礼”,显示该商品售价99元,累计评价700+。点击“2019新茶小茶匠小金罐茶大师制作金骏眉茶叶礼盒红茶18罐装”,显示该商品售价299元,累计评价50+。进入淘宝网,搜索“小茶匠”,网页显示各类小罐装“小茶匠”茶叶信息,点击“小茶匠旗舰店”内的“【进店必抢】小茶匠小金罐茶茶叶金骏眉大红袍龙井茶叶礼盒装18罐”,显示该商品售价228元,月销量92,累计评价7503。点击“2019新茶小茶匠小金罐茶明前龙井茶叶礼盒装绿茶茶叶6款组合”,显示该商品售价248元,月销量8,累计评价21。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小茶匠,生产许可证编号:SCXXXXXXXXXXXXXX,厂名:杭州观复茶业有限公司。点击“小茶匠小金罐茶茶叶红茶茶叶礼盒装组合金骏眉大红袍正山小种12罐”,显示该商品售价178元,月销量59,累计评价286。该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名称:小茶匠;生产许可证编号:SCXXXXXXXXXXXXXX;厂名: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上述网页中展示的小罐罐体已修改为多边形,但整体较为圆滑,其余元素不变。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48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15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其使用手机查看支付宝信息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登陆小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支付宝账户后,向对方账户“185******92”转账,显示该账户对应多个支付宝账户,包括大华(*大华)、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485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15日,小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其使用手机查看微信信息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登陆小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微信号,在通讯录中搜索“雷大华”后,查看其朋友圈,均为“小茶匠”各类茶的产品宣传信息。


审理期间,小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小笋公司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处购买关键词进行有偿推广的情况及历史交易记录。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复函一审法院,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小茶匠”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小罐茶”作为关键词进行有偿推广,在此期间,小茶匠官方旗舰店“小罐茶”关键词被点击的次数为6717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复函一审法院,小笋公司2017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购入关键词“小罐茶”,点击数984,676。小笋公司截止2019年4月在天猫网上的历史交易记录中含有“小罐装”的交易记录有31,821条,有效成交金额8,647,658.39元,含有“小金罐”的交易记录有16,590条,有效成交金额682,486.53元;截止2018年4月在京东网上的历史交易中含有“小金罐”的交易记录有5423条,有效成交金额2,223,342.11元。


六、小罐公司“小罐茶”产品与被控侵权“小茶匠”产品的包装装潢比对情况


小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罐茶”茶叶,罐体为一高度为3厘米或2.4厘米、直径为5厘米的铝材圆柱体,罐底与罐体为一片式直接相连,罐体手感光滑;上方罐口略宽于罐体,罐口处为细细的的凹槽;罐口外沿为外翻结构,在修饰的同时也便于罐口与密封膜的紧密粘合;密封膜使用圆形食品级铝膜,一侧为半圆形的小凸起,美化的同时也方便消费者开启密封的茶罐;罐底为平面,印有二维码、域名等;罐体为金色;密封铝膜根据不同品种的茶叶设计了与其特性相对应的不同颜色,例如红茶对应深红色、西湖龙井对应浅绿色、大红袍对应鲜红色等;密封铝膜上印有“XIAOGUANCHA小罐茶”标识、茶叶名称、重量等信息。


小笋公司生产、销售的“小茶匠”茶叶,罐体为一高度为2.9厘米、直径为4.8厘米的铝材圆柱体,罐底与罐体为一片式直接相连,罐体手感光滑;上方罐口略宽于罐体,罐口处为细细的的凹槽;罐口外沿为外翻结构,在修饰的同时也便于罐口与密封膜的紧密粘合;密封膜使用圆形食品级铝膜,一侧为半圆形的小凸起,美化的同时也方便消费者开启密封的茶罐;罐底为平面;罐体为稍浅的金色;密封铝膜的根据不同品种的茶叶设计了与其特性相对应的不同颜色。密封铝膜上印有“小茶匠”图文标识、茶叶名称、重量等信息。


经比对,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与小笋公司涉案“小茶匠”产品,除了罐体的高度、直径、颜色、罐底与罐体的连接方式略有细小差异,同种茶叶对应的密封铝膜颜色略有差异,密封铝膜上标注的标识、信息不同外,其余元素均基本相同。


2018年11月前后,小笋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小罐由圆形变为有凸棱的多面体,但由于平面较多,整体仍接近于圆形,小罐的其他元素未作改动,这种改变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能区别于小罐公司产品的变化,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包装、装潢与小罐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仍构成近似。


七、小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费用


小罐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896元,律师费10万元,证据材料打印费2026元,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6300元。


八、公开出版物中有关茶叶包装的介绍


小笋公司提供了以下出版物介绍:《中华现代汉语大辞典》解释“罐装”为,用铁皮罐或玻璃瓶密封包装。《辞海》解释“罐”为盛物或烹煮用的圆形器。《茶学应用知识》一书中,介绍茶叶贮藏与保鲜方法,其中有金属罐贮藏,最好选用窄口大肚的锡罐或内镀锡的铁皮罐,将茶叶用纸包好或直接装入罐中,尽量摇紧装足,减少罐内空气,并置于阴凉处。盖口缝可用胶纸加封。如果放入一包干燥的硅胶,效果更好。《评茶员培训教材》一书中,介绍茶叶包装材料的选择,其中包括金属包装材料(主要是铁、铝、锡罐),金属包装材料主要作为茶叶的外包装,是较普遍的包装材料,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和综合防护性能,加工性能也好,深受生产企业的欢迎。马口铁和铝质材料制成的包装,都有较好的遮光、防水、防潮及阻气性能,而且价格适度,印刷性能也好,大多用于高档名优茶的包装;其中的铝质材料常和高分子材料压制而成的铝箔复合袋,是目前大众化包装和内包装中使用最广泛的包装材料。《茶学概论》一文中,介绍茶叶贮藏方法,其中包括铁罐贮茶法,先用桃花纸把茶叶包好,然后装入铁罐内,把盖子盖紧。用透明胶带纸封口后,放在阴凉、干燥、洁净的地方保存。《包装前沿》(2014年7月号)刊有《厦门茶包装流行“小而美”》一文介绍,2014年以奢华为代表的高端茶包装逐渐受冷。取而代之的是“小而美”新潮流,以100g、150g小包装为主。原来流行的传统龙凤等吉祥图案以及红、金、黄等色彩,现在则以清雅素淡为主,白、灰、黑等素雅色彩也被更多应用。《福建茶叶》(2001年第2期)刊有《福州市小包装茶叶市场调查》一文,作者调查福州市小包装茶叶市场,发现茶叶小包装的造型有方型、柱型、袋状、组合礼品式等8种;由于不同人对色彩的好恶不同,因此作为茶用包装装潢,唯一标准是从商品出发,如红黄适合红茶、黄茶,绿蓝适合绿茶、保健茶、花茶,金银适合乌龙茶、白茶,灰白适合白茶、花茶,紫橙适合保健茶、乌龙茶,棕、褐适合黑茶、乌龙茶;茶叶小包装以纸质材料为主;包装规格中,250g的占26%,125g的占15%,500g的占13%,该三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半。这是销售包装向轻量化、包装量向适应一次性消费的方向发展。《茶包装设计研究》(2007年硕士论文)中介绍,金属两片罐的茶包装结构设计特点是,外表面可全面印刷和装潢,提高包装效果;罐身与罐底一体且无接缝,力学强度高,密封性好;与罐盖巻封作业容易;成型工艺简单、成型速度快。《茶源地理武夷山》(2016年11月出版)刊有《消费端追逐山场,生产端精进品质》一文介绍,从来黔贵,论泡出售。岩茶注定是昂贵的。所以在销售端不少岩茶是可以论泡卖的,一泡即一次冲泡所需的投产量,通常是8克。一泡8克的茶就这么装盛在小孩巴掌大的一个小袋子里。


九、有关“小罐茶”的其他公开信息

(2019)沪徐证经字第1779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1日,小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网易考拉网站,搜索“小罐茶”,显示考拉工厂店西式小罐茶礼盒20罐/盒等商品,该商品为小罐装;进入和讯网,有《从背背佳到小罐茶,他让中国人交了20年的“智商税”》(“他”指杜国楹)一文。有《“小罐茶”烦心事包装专利算不算》一文,介绍小罐公司的“一罐一泡”专利被无效的相关情况;进入无讼网,可以看到小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小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行政判决书,涉及的专利为“一种茶叶包装容器”,专利号为XXXXXXXXXXXX.4,判决书中认定小罐公司有关专利权利要求1(即“一种茶叶包装容器”)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故于2018年8月26日判决驳回小罐公司的诉讼请某;进入京东网,点击“小罐茶茶叶金罐金典茶叶拼装礼盒装铁观音茉莉花大红袍滇红拼装20罐茗茶礼盒”(价格为1,000元),在商品详情中显示:商品名称“小罐茶”,品名“组合装(大红袍、茉莉花茶、铁观音、滇红茶)”,产地武夷山、福州市、泉州市、临沧市。在该店铺网页中有对8大制茶师、制茶工艺等的介绍,并介绍小罐茶邀请知名设计师神原秀夫历经约2年13稿,设计出环保铝质小罐,化繁为简,创新中国茶体验。

  

(2019)沪徐证经字第178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1日,小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微信公众号“星光68”,有“星尚小罐茶8大名茶掌门人联手打造小罐茶”(2015年10月13日)一文;进入公众号“末那大叔”,有《这个男人骗了中国人20年的智商税,你还喝他的小罐茶?》一文(2019年1月24日);进入公众号“首席财经观察”,有《有毒的小罐茶,是国民智商的红灯》一文(2019年1月28日)。

  

微信上有《小罐茶数度陷知识产权纠纷,到底是喝茶还是喝概念》的文章。也有评论,“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差距,就是有人用智商税赚钱,有人用智商缴税小罐茶火了”“4克一罐,10罐一盒,一套礼盒价格1500元,算下来1斤茶叶竟18,750元。更让人叹为观止的是小罐茶的宣传语:每一罐茶都是泰斗级大师手工制作。这样算下来,每个大师一年要炒8万元,一共炒了2.5亿的茶。大师每天除了敬业的炒1466斤茶叶,还要兼任各大公司的董事长。白天日理万机,夜里还要炒茶。”

  

十、其他事实

  

2019年1月2日,长春茶厂向广西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盗用我厂许可证编号制售茶叶制品的报告》,称其从未与小笋公司签订过委托生产加工合同,也没有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同年1月7日,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关于“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横县长春茶厂”生产销售茶叶产品的案件线索告知函》,请该局依法查处。

  

另查明,小罐公司曾于2018年9月以小笋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浙江省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


因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小罐公司的主张及小笋公司、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长春茶厂、雷大华的抗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包装、装潢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涉案“小茶匠”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小笋公司在电商平台中购买“小罐茶”付费关键词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小笋公司、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长春茶厂、雷大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对此,一审法院分析评判如下:


()涉案“小茶匠”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对小罐公司“小罐茶”产品的包装、装潢的侵害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涉案“小茶匠”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小罐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等进行综合判断。

  

1.关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在市场上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是否有一定影响时,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小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于2015年4月申请注册“  ”商标。自2015年起,小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黄山小罐公司开始在全国销售“小罐茶”礼盒装茶叶,并先后在全国各地设立了数百家零售店。在将产品推向市场的同时,小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支出巨额广告费,通过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江苏卫视等各大电视台的知名栏目、各大网络、微博、报刊、航空杂志、参加国际博览会等多种途径广泛推广、宣传其“小罐茶”产品,在报刊、网络上有大量关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的介绍及其参与各种活动等的报道,同时小罐公司还邀请知名演员陈乔恩举行春茶上市活动,与知名影视剧推出联名款,参加国际活动等,引发大量关注。小罐公司于2014年底成立后,2015年的销售费用为519万余元,其中广告制作费即达210万余元,在此后的几年,小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黄山小罐公司每年支出的广告费更是高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在“小罐茶”产品推向市场后即获得了“2016中国设计红星奖”“2017年度影响力中国茶品牌”“2016年度市场创新”等各类奖项。因其小罐的礼盒包装和较高的售价,成为众多消费者送礼的选择,同时也成为受到一定市场争议的产品。小笋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其自称小罐装的产品在京东和天猫网上的上线日期最早在2017年9月,因此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在小笋公司成立并销售“小茶匠”产品之前已在市场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虽然市场上对于“小罐茶”的价值、宣传用语的表述等有一些负面评价,但商品进入市场后存在不同的评价甚至有一些负面评价都属于正常现象,并不能据此否定小罐公司的“小罐茶”及其包装、装潢所取得的市场知名度。

  

2.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并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小笋公司认为,小罐公司产品的包装属于惯常设计和功能性设计,不能被小罐公司所独占。其中罐底采用平面设计、罐体采用光滑曲面,是公众最熟知的包装设计方式;密封膜采用铝质材料用以防潮,是在食品、茶叶行业中历来就有的;密封膜的小凸起是为了方便开启密封膜,属于功能性设计,也是常见设计;产品配色是公有领域的,茶产品的包装装潢色彩与茶的品种相对应是一直以来的通用设计,也是功能性设计需要。同时认为小笋公司、小罐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用以区别商品来源的,是密封膜表面的商标或者图案等设计的组合。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的包装包括形状、尺寸、材质等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具有一定美化作用的包装、装潢,在其产生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时,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同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即在小罐公司使用涉案包装、装潢之前,其他经营者未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小罐公司的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本案中,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作为食品,其外包装小罐采用铝质材料并非小罐公司首创,圆柱形罐子属于常见的、公有领域的包装形状,颜色也属于公有领域,这些均不能为小罐公司独占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进入公有领域的包装、装潢的各种元素进行选择、排列、组合等设计后形成的包装、装潢整体形象也属于公有领域,包装盒的材质、规格、大小、形状、颜色等的组合有很大的选择、设计空间,可以产生区别于其他产品、具有识别性的特征,因此对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市场识别性的判断不能将其各要素割裂开来进行单独评价。包装、装潢的材质、形状、大小、色彩、图形等经选择后排列组合形成的整体形象,经过长时间稳定的使用和大量的宣传、推广,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商品联系起来,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小罐公司请某保护的金色“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由一系列要素组成,产品包装盒内单个小罐的罐体为铝材圆柱体,既为保存所需也可防止茶叶被挤碎;罐体手感光滑,高度为3厘米或2.4厘米、直径为5厘米,罐底与罐体为一片式设计,该小罐的材质、形状、尺寸与“一罐一泡”所需的茶叶份量,以及手握罐体的舒适程度、手感、携带的方便程度等均相关联;罐口处有细细的凹槽,罐口外沿为外翻结构,便于罐口与密封膜的紧密粘合,圆形的食品级密封膜覆盖住罐口,与密封膜一侧半圆形的小凸起形成一体,在小罐放入包装盒内后产生一定的设计感,同时小凸起也方便消费者开启密封的茶罐;从产品的配色看,罐体采用象征高贵、奢侈的金色,密封铝膜根据不同品种的茶叶设计了与其特性相对应的不同颜色,金色的罐体与不同颜色的密封铝膜搭配形成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在小罐放入大包装盒后,不同颜色的密封铝膜与黑色的包装盒底色对比明显,更突出了金色罐体及密封铝膜的形状和色彩;产品标识、茶叶名称、重量等信息印制在密封铝膜上,而不是印制在罐体上,方便消费者阅看。小罐公司完成上述设计后即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持续使用至今,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量宣传其产品,并特别以小罐包装展示,在短时间内即在市场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使用的“一罐一泡”的小罐包装方式,突破了茶叶的传统包装,成为新型的茶叶包装方式。据此,小罐公司的“小罐茶”包装、装潢并不属于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功能而产生,虽然简单,但上述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包装、装潢能与产品建立起明确、稳固的联系,成为消费者区别小罐公司的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的重要依据,从而将产品来源指向小罐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能识别商品来源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虽然铝材是茶叶的常用包装用材,罐装是茶叶的常见包装方式,但在“小罐茶”出现之前,传统的茶叶包装方式一般为大罐或大袋或小袋,而涉案的小罐包装茶叶方式显然先由小罐公司推向市场并引起消费者广泛关注,也使大量生产商跟风生产小罐包装茶叶。小笋公司提供了市场上其他生产商生产的小罐包装茶叶,但并未证明这些产品的生产早于小罐公司。小笋公司提供了申请日早于“小罐茶”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但均为酸奶、果冻等产品,并无用于茶叶的小罐包装。故小笋公司等提出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小罐公司诉请是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保护“小罐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与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各自的法律保护要求也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本身并不能产生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小罐公司就“小罐茶”包装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与本案中判断其“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没有直接的联系。故小笋公司等提出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3.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并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将小罐公司的“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二者外包装小罐的形状、密封铝膜上半圆形的小凸起、罐口的凹槽设计、产品信息的标注位置等均相同;小罐的高度、直径、罐体颜色、手感、罐底与罐体的连接方式差异细微;密封铝膜均采用与罐内茶叶品种相关的颜色。被控侵权的“小茶匠”产品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已经覆盖了两者的几乎全部细节,基于“小罐茶”产品的知名度,极易使相关消费者对两者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两者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小笋公司在2018年11月前后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小罐由圆柱形变为有凸棱的多边形,但由于平面较多,整体仍接近于圆形,这种改变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显著性的变化,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包装、装潢与小罐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仍构成近似。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混淆、误认,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是与使用该包装、装潢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同时鼓励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具有各自特色的、明显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这是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必然要求。如果使用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且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就会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本案中,由于小罐公司“小罐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早于涉案“小茶匠”的包装、装潢,其整体外观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而涉案“小茶匠”产品的包装、装潢并未形成自己的区别性特征,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达到视觉上非常近似的程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虽然小罐产品上标注了商标,小罐外还有大的外包装盒,消费者购买的也是整盒包装的茶叶,部分消费者也会注意产品的品牌,但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产品的包装、装潢,其比产品上的商标具有更直观、更显著的视觉印象,且小罐公司在线上、线下的宣传和销售中均以打开包装盒后整齐排列的小罐向消费者展示。同时,小罐包装茶叶的其中一个特点就是方便携带,消费者在购买整盒产品后可以小罐单独携带,相关公众根据小罐的包装、装潢即可识别商品的来源。

  

小笋公司等认为,“小罐茶”与“小茶匠”的定价不同,两者销售渠道、面对的消费群体等也不同,且偏好喝茶的消费群体在购买时会施加注意,不会轻易混淆商品。一审法院认为,价格并不是认定产品混淆的标准,对产品是否会造成混淆的判断主要考虑产品的品牌、包装、装潢、产品的功能、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且不正当竞争中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要求必然造成实际混淆,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可,根据前述分析,“小罐茶”产品与“小茶匠”产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从小笋公司在其天猫、京东网店的多个用户评论中,可以发现已经有不少的消费者将其产品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发生了误认,小笋公司称小罐公司可以雇佣“水军”进行恶意评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小罐茶”产品与“小茶匠”产品的商品均较多地被消费者用于礼品馈赠,特别是线上销售的商品因无实物可以直观察看,在同种商品来源的辨别上难度相对较高,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故小笋公司等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小罐包装茶叶的方式并不能被小罐公司独占使用,但不同的设计者独立设计的产品包装、装潢相同或绝大多数细节相似的可能性不大。小笋公司在本案中解释了其“小茶匠”图文标识、“小茶匠”包装盒的设计思路,但唯独没有对其小罐产品的包装、装潢的设计思路以及与小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原因作出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根据小笋公司的陈述,其创始人雷大华从小喝茶,对茶的了解颇深,在小罐公司对其“小罐茶”产品进行大量宣传的情况下,小笋公司及雷大华作为同业竞争者不可能不知道小罐公司的产品。故小笋公司认为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不具有知名度,其从不知晓小罐公司产品存在、被控侵权的产品包装、装潢系其独立设计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小罐公司的“小罐茶”单罐产品的外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小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小罐公司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以不正当手段提高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二)小罐公司指控小笋公司在天猫、京东电商平台购买“小罐茶”作为付费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是否成立

  

小罐公司主张小笋公司在天猫、京东电商平台经营网店期间,将小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商标“小罐茶”作为付费搜索广告关键词,借用小罐公司的声誉以提高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及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小笋公司认为,将“小罐茶”作为关键词搜索后首先出现的是小罐公司产品,小笋公司的产品位于“商品精选”栏是电商平台根据购买者搜索记录进行的相关产品推荐,而并非购买关键词的结果,小笋公司并未攀附小罐公司声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前述分析,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小罐茶”是小罐公司注册商标“  ”中的中文部分,也是具有显著识别性的部分,“小罐茶”也是小罐公司企业名称中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字号部分,因此,小罐公司的产品知名度及于其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根据一审法院向天猫、京东网的调查结果显示,小笋公司自2017年9月和2018年9月起分别在上述网站购买了“小罐茶”作为商品搜索关键词进行有偿推广。“小罐茶”是小罐公司注册商标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也是小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小笋公司对“小罐茶”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权益,也不具有合理使用的理由,小笋公司的上述关键词购买行为,目的是使商品购买者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小罐茶”产品时,在搜索结果页面首先出现小笋公司的“小茶匠”产品,因此小笋公司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恰当地干预了应当出现的自然搜索结果。虽然网页显示的相关产品中并无“小罐茶”的名称,但小笋公司仍因此不当攫取了小罐公司产品的交易机会,挤占了小罐公司的市场,使小罐公司的相关利益受损,同时增加了消费者选择小笋公司产品的可能性,进而提升其自身的竞争力。小笋公司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长春茶厂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小罐公司主张,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长春茶厂与小笋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壹茗公司、观复公司认为其只是茶叶加工商,外包装由小笋公司设计提供,故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长春茶厂认为,其从未为小笋公司加工过茉莉花茶,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小茶匠”产品的外包装由小笋公司提供,壹茗公司、观复公司仅提供茶叶加工服务,并根据食品生产的相关规定将壹茗公司、观复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标识印在产品外包装盒上。涉案侵权产品由小笋公司销售,壹茗公司、观复公司仅实施了茶叶加工行为,小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壹茗公司、观复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故壹茗公司、观复公司的加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长春茶厂否认与小笋公司签订过委托加工合同,鉴于合同上加盖的长春茶厂公章与该厂提供的公章确不一致,且小笋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故仅凭一份存疑合同和外包装上印制的信息不足以证明长春茶厂为小笋公司加工了涉案茶叶。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长春茶厂为小笋公司加工了涉案茶叶。

  

(四)雷大华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罐公司主张,雷大华是小笋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并在微信中宣传公司产品,应与小笋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雷大华认为小笋公司是独立的主体,其只是小笋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也没有混同,故不应与小笋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雷大华是小笋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雷大华通过其微信对公司产品进行宣传及将其手机号关联公司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可视为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不能以此认定雷大华与小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小罐公司要求雷大华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雷大华作为小笋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与小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小笋公司、壹茗公司、观复公司、雷大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小笋公司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笋公司应当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壹茗公司、观复公司应当停止为小笋公司加工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小笋公司应当停止将“小罐茶”作为电商平台的付费搜索广告关键词。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小笋公司大量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对小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小笋公司应当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小罐公司要求小笋公司登报公开消除影响,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小罐公司认为,根据向淘宝、京东网调取的数据,天猫网中就商品名称以“小罐装”进行筛选的结果是,自2017年9月15日有第一笔侵权产品销售起,至2019年4月8日交易成功的金额为8,647,658.39元;京东网中就商品名称以“小金罐”进行筛选的结果是,自2017年9月8日有第一笔侵权产品销售起,至2018年4月12日交易成功的金额为2,223,342.11元。小笋公司在上述网站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达1086万元,按此推算,截止开庭之日,小笋公司在两个平台的交易额共约1930万元。同时其线下交易也相当可观,仅根据其提交的合同金额便达117万余元。按照黄山小罐公司的产品利润率56.68%计算,小笋公司的侵权获利至少在1160万元。小笋公司认为,其在2018年11月以后已经下架旧包装的产品,所以2018年11月以后的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不应计算在内,小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其作为线上电商平台,前期投入大量的广告、人工等营销成本,以致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该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小笋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至今,天猫、京东网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仅为小笋公司的部分网络销售金额,包括该公司尚有线下销售,故小罐公司的损失及小笋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结合全案的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小罐公司的涉案产品一经推向市场,即在短时间内通过大量宣传而在市场上产生了较高知名度,特别是其小罐包装;小笋公司明知小罐公司产品的知名度而在小罐公司大量宣传其产品期间即使用与小罐公司涉案产品几乎完全相同的包装、装潢,并将小罐公司的字号和商标中的“小罐茶”作为搜索关键词,攀附小罐公司产品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明显,具有较大的过错;天猫网、京东网提供的小笋公司部分时间段的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已达1000余万元,且除线上销售外,还有线下销售,小笋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本案所涉产品为礼品装,较多地被用于消费者的送礼,产品的包装、装潢对部分消费者的选择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产品包装、装潢又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一部分因素而非全部,因此赔偿金额中应考虑产品包装、装潢的利润贡献率;小罐公司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价格差异较大,消费群体不能完全重合,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小笋公司在经营中也积累了一定的消费群体。据此,小罐公司不能以小笋公司的全部获利来获得赔偿,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小笋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金额为300万元。

  

小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0,896元,材料打印费2,026元,财产保全服务费6,3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证费、材料打印费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小罐公司主张律师费10万元,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尚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小罐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服务费6,300元不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开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雷大华依法应当对小笋公司承担的上述赔偿金额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小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壹茗公司、观复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为小笋公司加工与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三、小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天猫、京东电商平台上将“小罐茶”作为付费搜索广告关键词;四、小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2,922元;雷大华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小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工商报》上(除中缝外)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小笋公司负担;六、驳回小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小罐公司负担9,334元,小笋公司、雷大华连带负担43,300元。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审理中,小笋公司、雷大华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调研报告及录音。2.(2020)沪静证经字第292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925公证)。小罐公司则向本院提交了(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6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060公证)。小罐公司对小笋公司、雷大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小笋公司、雷大华、小罐公司对小笋公司、雷大华证据2、小罐公司二审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不认可对方证据的证明目的。长春茶厂对上述二审证据未发表意见。本院认为,1.上述证据1调研报告由广州策点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至21日发放《产品外包装辨识度调研问卷》,问卷内容涉及“小罐茶”产品整体认知度情况;“小茶匠”品牌与“小罐茶”品牌产品的隔离对比认知情况;茶产品消费的关注因素等,共计回收有效问卷511份。调查结果为能正确认知“小罐茶”品牌的占比为6.3%,在观看“小茶匠”品牌与“小罐茶”品牌产品外包装图片后认为两者系同一产品的占比为11.5%等。本院认为,上述调研报告反映了随机受访者是否会对“小茶匠”品牌与“小罐茶”品牌产品的包装装潢产生混淆,但其调查样本有限,调查过程不可控,难以作为认定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客观依据,故本院对其不予采纳。2.本院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证据2,小罐公司二审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925公证显示天猫商城小罐茶旗舰店在回答顾客有关“和金罐有什么区别”时称:银罐系列茶品为特级,品质高,体验美,亲朋馈赠以及自用均是适合的。金罐系列茶品原料更为优中选优,在茶叶品质、口感、汤色、滋味等方面体验更好,适合商务馈赠以及对于品茶体验要求甚高的茶友。

  

本院再查明,2060公证显示,2021年1月15日,小茶匠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御茗阁礼盒内单个小罐的包装、装潢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包装、装潢,在罐体材质、规格、长度、形状、颜色等均有极为显著的区别。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小笋公司、雷大华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提起上诉,本院针对小笋公司、雷大华的上诉主张一一分析、认定如下:

  

一、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关于小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包装、装潢不应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上诉主张

  

本院认为,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综合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小罐公司自其成立之日起,开始在全国销售“小罐茶”礼盒装茶叶,并先后在全国各地设立了数百家零售店。小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支出巨额广告费、参加博览会、知名演员代言、与知名影视剧推出联名款、参加国际活动、在电视台、网络、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上发布广告等方式,广泛推广、宣传其“小罐茶”产品,“小罐茶”产品在推向市场后亦获得了“2016中国设计红星奖”“2017年度影响力中国茶品牌”“2016年度市场创新”等各类奖项。故本院认为,在2017年9月小笋公司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上市之前,小罐公司的“小罐茶”产品已在市场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本院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关于小罐公司的一审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小罐茶”商品属于有一定影响商品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其二,2016年5月2日,小罐公司与黄山小罐公司签订《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授权合同》,小罐公司授权黄山小罐公司在生产、销售“小罐茶”产品过程中使用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故黄山小罐公司经营“小罐茶”产品过程中,其“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均归属于小罐公司所有,小笋公司、雷大华关于黄山小罐公司经营“小罐茶”商品所获得的商誉,不能通过协商、许可就转让给小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三,一审法院根据小罐公司提交的相关审计报告所查明的小罐公司有关广告费用属实,小笋公司、雷大华对此虽有异议,但并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其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其四,一审法院对于小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小罐茶”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能识别商品来源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已经做了极为详尽分析、论述,本院对此完全予以赞同,在此不再赘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方面,“小罐茶”产品包装、装潢中金色小罐即是小罐公司表明产品等级的方式,同时经小罐公司的长期使用成为“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元素之一。另一方面,二审中小罐公司提供的2060号公证中显示的小笋公司“御茗阁礼盒内单个小罐的包装、装潢”表明,就“一罐一泡”的小罐包装方式而言,无论是罐体材质、规格、长度、形状、颜色及其组合,均存在极大的选择、设计的空间,上述不同元素的组合,可以产生区别于其他产品、具有识别性特征的包装、装潢。因此,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关于小罐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是市场上通用的食品包装方式,并不具有特有性,不应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有包装、装潢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关于小罐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主张不能成立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其一,武夷山电子商务协会所出具的《茶叶购买行为习惯的调查问卷》,其调查样本有限,调查过程不可控,难以作为小罐公司的“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客观依据。而网络中出现的有关小笋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小罐公司产品混淆的评价,亦属网友的个人意见,同样不宜作为认定小罐公司的“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客观依据。认定小罐公司的“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包装装潢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包装装潢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某保护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本院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其二,将小罐公司的“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包装、装潢进行隔离比对,二者外包装小罐的形状、密封铝膜上半圆形的小凸起、罐口的凹槽设计、产品信息的标注位置等均相同;小罐的高度、直径、罐体颜色、手感、罐底与罐体的连接方式差异细微;密封铝膜均采用与罐内茶叶品种相关的颜色。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考虑到“小罐茶”产品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上述“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和细节设计上的相同和相似之处,易使相关消费者对两者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虽然,2018年11月前后,小笋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小罐由圆柱形变为有较多平面凸棱的多边形,但该有较多平面凸棱的多边形整体仍然接近于圆柱形,上述设计细节的微小变化,不会对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产生显著影响,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2018年11月前后的采用较多平面凸棱的多边形金色小罐的“小茶匠”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据此,本院认为,小罐公司的“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包装、装潢,两者构成近似。本院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其三,小笋公司就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影响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本院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其四,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显示,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小茶匠”官方旗舰店在京东网购买了“小罐茶”作为关键词进行有偿推广。2017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小笋公司在天猫网购入关键词“小罐茶”进行有偿推广。而“小罐茶”不但是小罐公司“小罐茶”产品的产品名称,还是小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主要部分以及小罐公司注册商标“  ”中的中文部分,经小罐公司在“小罐茶”产品上的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经成为识别小罐公司产品的主要标识。小笋公司作为市场的同业竞争者,不但未经许可使用与小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小罐茶”产品相似的包装装潢,还通过在京东网、天猫网购买“小罐茶”作为商品搜索关键词的方式,有偿推广其“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客观上加深了相关公众对于“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商品来源以及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小笋公司上述购买“小罐茶”关键词的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小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小笋公司、雷大华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关于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鉴于小罐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小笋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综合小罐公司“小罐茶”产品的知名度;小笋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参考天猫网、京东网提供的小笋公司部分时间段的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小笋公司实际的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对相关公众消费选择的影响程度、利润贡献率;“小罐茶”金色小罐产品与被控侵权的“小茶匠”金色小罐产品的消费群体;小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小茶匠”产品销售的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小笋公司赔偿小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判决小笋公司支付小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材料打印费112,922元,其考量因素客观、全面,所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区间范围之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关于小笋公司与雷大华之间并不存在财产混同,雷大华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雷大华作为小笋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与小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对于小笋公司、雷大华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小笋公司、雷大华的上诉请某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3元,由上诉人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雷大华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惠珍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何   渊

 

   书  记  员  张凌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案诉讼代理人:赵克峰

赵克峰律师是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拥有16年执业经验。赵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重大、复杂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诉讼、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商事诉讼与仲裁、品牌危机公关、知识产权刑事调查、合规调查、政府事务服务等。

赵律师的多件案件多次被最高院、北京高院、广东高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评选为当年典型案例。最近,他经办的NBA体育赛事盗播案是2020年北京高院十大著作权案例、《商法》年度杰出交易案例及QBPC年度十大非刑案例。

赵律师多次被LEGALBAND、WTR、LEGAL 500评选为当年顶级律师、受推荐律师。赵律师还在北京市律协商标委、国际商标协会非传统商标委员会、中国传媒大学担任多项公益职位。

本案诉讼参与人:许安碧

许安碧律师自2019年加入团队后,代理/参与代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20余件,服务品牌或企业包括全球知名热水器品牌“史密斯”、中国知名茶品牌“小罐茶”、全球领先的益生菌供应商丹麦“科汉森”、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中储粮”、中国知名防盗门品牌“盼盼”、中国知名出海消费电子品牌“安克创新”、知名旅行安全系统企业“TSA”、业界领先房地产中介平台“链家”等。同时,其为小罐茶、科汉森、ANKER、“a2”牛奶、阿甘锅盔、ECOLEAN等品牌或企业提供商标申请、异议、无效、驳回复审、撤三复审及相关行政诉讼法律服务。
许安碧律师擅长法律文书撰写和学术研究,其起草的代理意见、答辩意见、案例分析报告等多次被法院生效判决书采纳,在学习及工作期间发表文章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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