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项下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并于近期公布了ISDGP全文。

ISDGP总结了近十年来全球适用URDG758的良好(“best”)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不仅仅包括保函审单方面的标准实务,更涵盖了见索即付保函(包括反担保函)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该出版物共分为17个部分,215个条文,包括ISDGP的适用范围、定义、保函起草、保函开立、修改、交单、索赔、或延或付的索赔、审单、付款、不相符索赔及不符点的放弃和通知、保函的减额和有效期、不可抗力、转让、款项让渡和其他。

ISDGP的效力和强制性

首先,ISDGP不是对URDG758的修订,也不会与URDG758相矛盾。与URDG758相同的是,ISDGP在适用性上并不优先于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则。

其次,由于URDG758在第二条“相符交单”的定义部分,将“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作为的审单标准之一,优先性排在保函条款、与保函条款相一致的URDG758规则之后,而ISDGP即是旨在总结该第二条所指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因此,ISDGP里有关审单的规则,应当因URDG758的适用而强制适用(明确排除者除外)。对于不涉及审单规则的ISDGP规则,则仅仅作为保函实务“有裨益的指引”(“a useful guide”),不应当因URDG758的适用而强制适用。

再次,ISDGP中还指出了部分非“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的地方实务(“local practice”),但没有对此等实务表示反对观点,而是就此等实务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由此可见,ISDGP的宗旨并非是为见索即付保函当事方设定强制性义务(审单相关内容除外)。

ISDGP亮点

ISDGP包括了多项URDG758未涵盖的见索即付保函实务以及长期以来在URDG758适用过程中困扰当事方的实务难点,包括多方保函、营业小时、保函的保兑、谁对保函文本内容负责、反担保行在担保函项下索赔审单权利/义务以及索赔不符时的拒付权、抵销、支付币种、自动延期保函、无索赔付款保函、“无条件”的含义、电子文件“验证”要求以及审单期内收到新的索赔、受益人未明确展期期限等情形下担保行如何处理等等。

此外,ISDGP除了确认了URDG758以被引用的方式而适用外,还认可了URDG758作为行业惯例以及当事方的交易习惯而适用的情形,这大大扩展了URDG758本身对于URDG758仅仅作为规则引用而适用的情形,而后者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URDG758的适用性认定是一致的,我们期待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将根据URDG758适用方式的多样性发展进一步对实务做法给予认可,以进一步促进URDG758的广泛适用。

ISDGP的适用范围

ISDGP定位于对现行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的总结,包括ISDGP公布之前开立的保函,因此ISDGP作为国际标准实务被保函当事人使用时,无需考虑保函的开立时间和争议发生时间是否在ISDGP公布之后。同时,ISDGP作为对URDG758的解释和适用文件,对于适用URDG758的保函,无需在保函中加以明确引用便可适用。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认为,ISDGP不是对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的详尽清单,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有关URDG758的官方意见(“Official Opinions”)和决定(“Decisions”)同时构成对ISDGP的补充。根据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这一观点,ISDGP公布之前该委员会发布的官方意见和决定,如果与ISDGP不一致的,应当以ISDGP为准;而此后如果该委员会发布的官方意见和决定,与ISDGP不一致,则应当以新公布的规则为准。因此,建议保函当事方仍需持续关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随时公布的有关URDG758的官方意见和决定,尽管我们认为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短期内不会公布与ISDGP显著不一致的意见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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