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跨境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交流会”在福建厦门顺利举行。会议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福建省律师协会主办,福建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厦门市律师协会承办。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晓宽律师受邀出席会议,并参加专题圆桌讨论。

本次交流会聚焦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面临的跨境知识产权问题,内容涵盖版权、商标、专利跨境保护及品牌出海等多个专题。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行业专家及企业法务负责人齐聚一堂,围绕企业跨境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风险防控及涉外争议解决等议题分享实务经验





“跨境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实务”分会场

杜晓宽律师参加了“多法域混淆认定实践:跨境商标保护、风险甄别与反不正当竞争合规对策”圆桌讨论环节。本场讨论由厦门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婕主持,杜晓宽律师与来自北京、福建等地的知识产权法律专业人士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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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宽律师围绕“反法第四十条的实务观察与适用”这一主题,结合中国企业跨境经营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分享了专业观察与实务思考。他指出,近年来,侵权行为逐渐由境内延伸至境外,商标、域名及商号在境外被抢注的情况日益增多。部分企业的产品尚未上市或刚刚上市,其外观设计或商标便已在其他国家被抢注,给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和品牌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针对上述问题,杜晓宽律师重点介绍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条所提供的法律救济路径,并分析了该条适用时需要考察的四项要件:

第一,相关行为发生在境外;

第二,境外实施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意味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论证相关竞争行为是否符合该法规定,并非所有竞争行为均具有不正当性;

第三,相关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抢注中国品牌并影响中国企业及用户的情形,其境内影响通常较为直观,也更容易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但如果仅存在境外商标抢注,抢注人并未向权利人实施索取利益、威胁投诉、向客户发函或申请海关阻止等行为,只是批量在境外抢注商标而未实施其他竞争行为,法院在认定时可能相对审慎,认为其对境内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尚不充分。因此,在案件立案阶段,应当对此予以特别关注;

第四,相关行为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者属于“或”的关系。


在上述四项要件中,杜晓宽律师认为,第三项可能更为关键,即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的影响。他指出,在具体案件中,应当进行综合判断,分析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制范围,包括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数据相关条款等。同时,杜晓宽律师表示,还应关注以下情形:虽然单一行为未必能够被直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行为人实施的恶意发函、海关阻止、多渠道不当投诉等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后,是否可以被整体评价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一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予以规制。


谈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条的实践适用,杜晓宽律师表示,自该条款于去年10月生效以来,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结合具体个案深入研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与企业实际需求,积极探索第四十条的适用空间,为客户应对跨境抢注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随着中国企业加快国际化布局,跨境商标保护和不正当竞争风险日益成为企业海外经营中的重要议题。未来,杜晓宽律师也将持续关注不同法域知识产权规则与执法实践的发展,为企业开展全球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防范及跨境争议解决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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