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美国富乐公司(H.B. Fuller)在一起驰名商标侵权诉讼中获得全面胜诉。上海两级法院均认定富乐公司的涉案中英文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人民币500万元的赔偿请求,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
富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纯粘合剂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总部位于美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本案围绕在先注册驰名商标与跨类别在后注册近似商标之间的冲突展开,也是富乐公司的商标首次被中国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一判决不仅对富乐公司打击仿冒、维护品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充分印证了其品牌在中国市场的高度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
富乐公司助理总法律顾问Joanne Sum-Ping表示:“这一结果体现了我们保护自身品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坚定承诺。我们感谢中国法院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性。该判决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继续在中国投资和发展的信心,也有助于维护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诉讼策略
对于以企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B2B品牌而言,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实现跨类别保护并非易事。
本案中,被告在第2类油漆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H.B. Fuller”完全相同,并搭配了与富乐公司中文商标高度近似的中文的标识。被告还在中国市场实际使用上述标识生产、销售油漆产品,抢注和攀附恶意明显,足以误导公众,损害富乐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前期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富乐公司的相关请求均未获支持。商标行政审查机关当时认为,被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类油漆商品与富乐公司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类胶粘剂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富乐公司商标的品牌知名度未能得到充分认定。
在此背景下,己任团队建议富乐公司转向民事诉讼,直接对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其在先中英文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应当获得跨类别保护。为此,己任团队与富乐公司法务部门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等方式,系统收集、梳理并组织证据,全面证明富乐公司中英文商标在中国市场的高度知名度以及被告较大的侵权经营规模。
裁判结果
经过近五年的诉讼程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全面支持富乐公司的主张,认定涉案中英文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500万元。
本案的胜诉对富乐公司具有里程碑意义,也向市场中的其他潜在侵权者发出了有力的警示。诉讼期间,己任团队还成功申请保全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为后续足额执行判决提供了有力保障,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和品牌价值。
本案由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锋律师、吕沛律师牵头,王雨璐律师参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