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晓宽  王思佳

202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2023)最高法知民终2685号——安徽欣意亚南电缆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上诉人)诉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诉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对在中国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GB/T标准)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典型的"专利伏击"情形:专利权人参与了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披露相关专利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专利权人事后针对标准实施者的维权请求不应获得司法保护。



 案件背景与程序时间线


涉案专利:CN200910116635.7号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电缆的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主张权利要求:主要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限定了铝合金组分及其中Fe、Si以及稀土元素Ce、La等元素的特定含量范围。

一审(一审法院):原告的侵权请求被驳回,主要原因在于其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全部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聚焦于检测数据是否证明被诉技术方案中包含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铝"元素)。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上诉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了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样品。被告确认被诉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原告随后撤回了进一步检测的申请。由此,案件的核心问题不再是"是否构成侵权",而转化为:鉴于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行为,该专利能否对GB/T标准的实施者主张并获得司法保护。



标准制定相关事实(GB/T 31840与披露问题)


本案争议的核心标准为GB/T 31840系列,于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即"GB/T 31840-2015")。该标准附录中规定了"稀土高铁铝合金导体"的化学成分范围,包括:


  • 铁(Fe):0.40–1.20%

  • 硅(Si):≤ 0.10%

  • 稀土:0.01–0.30%,主要为铈(Ce)与镧(La)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专利权人(即原告/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参与了GB/T 31840-2015的起草工作,且该标准所规定的化学成分范围覆盖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关键参数。

然而,正式发布的GB/T 31840-2015文本并未明确披露涉案专利。最高人民法院亦援引了上诉期间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该函件载明:经向标准归口管理机构核实,未发现专利权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提交专利披露或专利声明文件的记录。

此后的相关情况进一步印证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权人行为的认定:


  • 2023年10月,在标准修订过程中,专利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填写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将涉案专利予以列明,并将权利要求1认定为必要权利要求。

  •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T 31840-2025已于2025年10月5日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施行;其引言部分载明,专利权人作出了在合理且无歧视条件下进行实施许可的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诚实信用与"权利滥用"构成维权阻却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了以下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实质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包括:



1. 专利权人推动了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纳入GB/T标准框架;

2. 专利权人在GB/T 31840-2015标准制定过程中未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管理规定(暂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等关于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政策框架;

3. 原告(作为关联公司/被许可人)事后起诉GB/T 31840-2015的实施者,但其就涉案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前后立场不一。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本次维权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相关侵权主张不应获得司法保护,特别是在标准实施者本身并未被证明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同时指出,一审判决的裁判说理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



对企业法务的实务启示


(一)如果贵司作为专利权人参与中国GB/T或行业标准制定


  • 在标准制定工作开始前及全过程中,建立正式的专利识别与披露流程;

  • 妥善留存有日期、可审计的记录,包括披露内容、披露对象、披露时间以及相应的接收确认凭证;

  • 尽早确定是否进行许可以及具体的许可框架;在"沉默式"将专利纳入标准后再行维权,将面临严重的权利滥用风险。


(二)如果贵司作为标准实施者面临与GB/T标准相关的SEP类主张


  • 调查专利权人是否参与了相关标准的起草工作,以及是否在相应时点履行了专利披露义务;

  • 在无效抗辩与不侵权抗辩之外,考虑提出"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抗辩。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行为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结语


本判决释放出明确信号:在中国,"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解决路径不仅限于FRAND费率的博弈,还可经由以"行为"为核心的裁判进路得以解决——即审查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是否秉持诚实信用。未尽披露义务,可能使专利权人(或其关联被许可人)丧失对标准实施者主张专利权的可执行性。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撰写,仅供学术与实务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英文版本文章已在《全球金融家》旗下商业争议杂志Corporate Disputes(CD)2026年7-9月刊发布,由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晓宽律师与波克科技总法律顾问王思佳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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