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加坡-Taxise Asia律所


【编者按】


经合组织/G20于2026年1月5日发布的最新行政指南,标志着全球最低税制进入新的阶段。指南通过“并行体系”方案及多项安全港措施,力求在降低跨国企业合规成本的同时,增强制度确定性,并协调国际与国内税制的衔接。尤其是美国NCTI制度的纳入,凸显了大国税制与全球规则的互动。对新加坡而言,如何在保持投资吸引力与维护税基之间取得平衡,将成为未来政策调整的关键。企业应及早评估适用资格,关注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安排,并密切跟踪新加坡财政部和税务局的回应,以便在新规落地时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己任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级别)雷路



2026年1月5日,经合组织/G20关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了一套关于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综合行政指南,其中包括“并行体系”(Side-by-Side,简称“SbS”)制度。


该方案引入了一系列简化措施和安全港规则,旨在增强确定性、降低合规负担,并实现GloBE规则与特定国内税制(尤其是美国“受控外国公司净应税所得”(“NCTI”)规则)的共存。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支柱二简化措施


  • 永久性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新设一项永久性简化有效税率(“ETR”)安全港,通过简化计算方法,在跨国企业集团(“MNE”)于某一税收管辖区的简化有效税率达到15%及以上时,视该管辖区的补足税为零。该安全港一般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即自2027年起),在实施管辖区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最早可适用于2026年开始的财政年度。

  •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延期一年:过渡性国别报告(“CbCR”)安全港(“TCSH”)延长一年,现适用于2027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始的财政年度(但不包括2029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任何财政年度)。


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SBTI”)安全港


新设一项与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整合的安全港规则,允许跨国企业集团选择将特定的基于支出和产量的合格税收优惠(“QTIs”)作为经调整涵盖税额的加项(以基于实质的上限为限)。


该项选择通过将合格税收优惠金额加入税额(同时将其从GloBE所得中剔除),从而提高有效税率,进而可能消除因该等优惠产生的补足税。


基于支出的合格税收优惠与实际发生的合格支出挂钩(如研发税收抵免或超额扣除),基于产量的合格税收优惠则以有形资产的实际产量为基础(而非收入等价值指标)。加计金额以合格税收优惠金额与实质上限二者中的较低者为限。实质上限默认为以下两项中较高者的5.5%:(i)在该管辖区为跨国企业集团从事相关活动的合格员工的合格薪酬成本总额,或(ii)合格有形资产的折旧及损耗额(不含土地及不可折旧资产;另可选择以合格有形资产账面价值的1%作为替代上限,连续适用五年)。该安全港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并行体系安全港


对于总部位于实施合格并行体系制度(即同时具备合格国内税制和全球税制)管辖区的跨国企业集团,两项安全港可使其免于适用其他管辖区的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


  • 广义并行体系安全港为整个集团提供全球性豁免。

  • 狭义最终母公司(“UPE”)安全港仅豁免最终母公司所在管辖区的利润免受低税利润规则的适用。


目前,仅美国(通过其NCTI制度)符合合格并行体系制度的条件。上述安全港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鼓励各管辖区在可能的情况下追溯实施,但不对此前年度产生追溯效力)。


强化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在全球最低税(“GMT”,即国际商定的15%企业利润最低有效税率)框架下,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仍然是各管辖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税基的核心机制。


未来审查


计划于2029年前完成一项基于实证的全面评估,审查该体系的整体运行情况,包括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的实施效果、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非预期影响(如竞争失衡或利润转移等)。





对新加坡的影响


新加坡已通过立法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国内补足税(“DTT”,即相当于QDMTT的合格国内补足税,允许管辖区对在其境内运营且有效税率低于15%的跨国企业集团征收国内补足税),自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生效。截至2026年1月8日,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和财政部(“MOF”)尚未就经合组织于2026年1月5日发布的指南作出官方回应。但预计新加坡将适时将新指南纳入国内法,其中可能包括允许适用范围内的企业集团进行选择性适用的相关条款。


No.1

 对企业的影响


  • 美国总部集团:凭借并行体系安全港,自202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在全球范围内(包括新加坡)免于适用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利润规则。但对于2025年开始的财政年度,新加坡的收入纳入规则仍可能适用于以新加坡为基地的美国总部集团旗下的新加坡中间公司或控股公司(前提是满足其他GloBE条件)。

  • 新加坡总部集团:自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仍须适用新加坡的收入纳入规则。2026年指南未改变这一要求,但相关集团可能受益于永久性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当适用时),或自202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适用最终母公司安全港。


No.2

 关于是否保留QDMTT/DTT的问题


该指南假定各管辖区将实施或保留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但并未作强制要求——这属于各管辖区的国内政策选择。鉴于新加坡高度依赖外国直接投资,保留国内补足税可能促使美国跨国企业向未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的管辖区进行架构调整。这一风险可能促使新加坡在未来数月或数年内重新评估其国内补足税政策,成为2026年1月5日指南发布后值得密切关注的重要动向。


No.3

 简化措施


  • 永久性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通过简化计算降低合规成本,一般自2027年开始的财政年度起适用(如国内提前采纳,最早可自2026年起适用)。企业集团应尽快分析其适用资格。

  • 延期的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可为2027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始的财政年度提供过渡期便利。在重叠期间(即2026年和2027年开始的财政年度),适用范围内的企业集团可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永久性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或完整GloBE规则之间,评估并选择最有利的方案来计算收入纳入规则和/或国内补足税负债。


No.4

 基于实质的税收政策


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安全港自202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生效,适用于基于支出和基于产量的税收优惠。新加坡现有的税收优惠(通常侧重于支出类,如研发相关优惠)可能符合条件,但引入基于产量的税收优惠可进一步优化该新规则下的受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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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新加坡运营或通过新加坡开展业务的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集团应:


  • 立即评估安全港适用资格,相关规则自2026年开始的财政年度起生效;

  • 结合2026年生效的新规,审查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安排

  • 密切关注新加坡对2026年1月5日指南的国内立法实施进展,并为更新后的申报要求做好准备。


本篇是“Rubicon Collective-己任海外法律服务团文章系列”的第六篇。由己任海外法律服务团-新加坡-Taxise Asia律所撰写。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己任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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