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组合化学”)诉安徽某农药生产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组合化学胜诉。

涉案专利的发明名称为“5-烷氧基-4-羟基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涉及保护组合化学新型除草剂砜吡草唑的重要中间体化合物(“专利化合物”)。

这起案件由合伙人夏锋杜晓宽马春生律师带领团队成员殷超叶子祎王雨璐赵启明钟娅丹律师主办。


案件详情





组合化学为全球领先的农用化学品公司之一,拥有超过70年的除草剂产品制造经验。其明星除草剂产品砜吡草唑,自2011年上市以来,以其广谱、高效、低用量、有效期长等特点,在农化市场上的地位日益提升,成为全球主流作物杂草防治的重要选择。组合化学拥有全球专利组合,包括但不限于与砜吡草唑除草剂中间体化合物和制造方法相关的中国专利。

2014年11月12日,组合化学的涉案专利在中国获得授权,专利名称为“5-烷氧基-4-羟基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210121587.2。涉案专利系组合化学在中国获得的涉及砜吡草唑除草剂中间体化合物的核心专利。

2024年6月,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组合化学针对安徽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面对复杂的侵权事实,己任团队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构建与技术分析,成功推动合肥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安徽某公司侵犯了涉案专利,并据此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制造专利化合物、停止使用专利化合物制造下游中间体和砜吡草唑产品、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该下游中间体和砜吡草唑产品。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法院作出了极具震慑力的判决:不仅判令安徽某公司销毁侵权原材料及设备,更罕见地支持了“召回销毁”请求——要求该公司从客户及经销商处召回/销毁使用专利化合物制造的下游中间体和砜吡草唑产品。这一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肃清”,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少有的亮点。最后,法院同时要求安徽某公司赔偿组合化学相关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在专利确权的行政程序中,己任团队也协助组合化学筑起了坚固防线。面对包括该安徽某公司在内的多个主体发起的轮番无效宣告挑战,我们成功助力组合化学在既有裁定中均获得维持专利全部有效的决定,有力印证了该专利的稳定性。

己任代表组合化学在中国开展了涵盖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确权等一系列复杂的维权行动。我们深感荣幸能助力组合化学在本案中斩获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胜利。未来,我们将继续护航组合化学,坚定地在中国推进各项法律维权举措。

组合化学对本案的声明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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