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果子熟了”茶饮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法院判决。该案件由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亮律师带领团队成员曾思齐律师主办。


——上诉人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果子肥猫(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统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芭菲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权属认定

包含商标、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在内的商业标识,其显著性除了因文字、图案本身所具备的固有显著性外,还会因使用行为而后天取得显著性。

菓子熟了公司通过其宣传推广及大量使用涉案“果子熟了”商标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进一步提升公司及产品知名度的同时,使得涉案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得以提升。

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果子熟了”文字已经实际产生强烈的公众认知度,“果子熟了”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栀栀乌龙”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果子熟了公司无糖茶产品扁方瓶包装及L型瓶贴等整体设计具有识别及美化功能的显著特征,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与果子熟了公司产生稳定联系,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果子熟了”字号已经与果子熟了公司产生稳定的对应关系,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2.侵权认定

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其他字号相近,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包装装潢、商品名称本质上均为商业标识侵权,近似判断上应循同一标准。

商业标识的保护程度应当与其显著性相当。通常而言,商业标识的显著性越强,其识别功能就越突出,保护范围和强度就越大;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越高,在市场上就具有更高的市场影响力与消费者认知度,更容易造成消费者对近似程度不那么高的商业标识产生混淆误认。

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显著性的商标、影响力高的包装装潢,采取更宽范围的保护,在近似性判断上采取较低容忍度的判断标准。比对时更注重整体视觉效果和主要部分,忽略细微差异对整体近似判断的影响。

本案中,“果子肥猫“文字标识与”果子熟了“构成近似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果子肥猫公司等在相同的无糖茶产品上使用相同的“栀栀乌龙”商品名称、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违反反法六条一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果子肥猫公司使用与果子熟了公司相近的字号,还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侵害其商标权的标识,以及相同的商品名称和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系列行为叠加起来必然加剧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构成违反反法六条一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评析



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背景下,不法经营者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从以往的照搬照抄演化为整体性模仿抄袭。即各项商业标识分开来看均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抄袭行为覆盖了商标、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各方面。在一项商品上集齐各模仿要素后,极易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该案二审判决坚持准确践行最严格保护理念与系统观念,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与“度”上实现平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应当与权利自身价值相当,对于创新程度高、商业价值大的知识产权给予强保护,对全面侵权行为予以精准严厉打击,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营造良好的竞争生态和环境作出有益的司法尝试。



裁判文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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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知产宝文章《综合 | 无锡中院:高知名度产品应更注重整体近似性比对,全面打击叠加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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