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报道了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Iain D. Johnston 法官在商标诉讼中作出了一项重要裁决,明确拒绝并严厉批评了在Schedule A类型案件中常见的几种滥用程序的做法。尽管Johnston法官的裁决只是针对个案,还没有根本性的改变Schedule A程序,但是这个案子可能是个重大的标志,预示这这些年非常困扰着中国商户在美国法院遭遇的Schedule A诉讼。它向原告律师传达了一个明确信号:法院将严格审查其请求,要求其遵守程序规则,提供具体事实证据,而不能再利用制度的漏洞和法院的顺从态度来轻松获取TRO。此举被视为保护被告(尤其是外国卖家)正当程序权利的重要一步。

看到这则新闻,我想到去年我去拜访Santa Clara大学法学院副院长Eric Goldman教授 讨论Schedule A的重大缺陷。当时联系Goldman教授是因为看到他在哥大法学期刊上发表的《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可悲阴谋:Schedule A被告计划》,那篇文章深入剖析了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广泛使用的“Schedule A被告计划”(SAD Scheme)存在的系统性缺陷与严重问题。我当时对他的分析印象非常深刻。他那篇文章主要批评点可概括如下:

1.  程序滥用与规避正当程序(Due Process): 

    SAD Scheme允许权利人(通常是品牌方)通过单方面(ex parte)申请临时限制令(TRO),在未通知被告(多为中国跨境电商卖家)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电商平台冻结卖家账户和资金。被告往往在账户被封后才知道自己被起诉,剥夺了其抗辩和听审的基本权利。

2.  滥用合并诉讼(Misjoinder)与规避诉讼费:

    权利人将数百甚至数千个毫无关联的被告列在同一份起诉书的“Schedule A”附件中,仅支付$402美元的单一案件受理费,而非按被告人数缴纳。这不仅违反《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还导致法院损失巨额诉讼费收入(估计超过2.5亿美元)。

3.  虚高或不实的侵权指控(Overclaiming Infringement):  

    权利人常滥用“假冒”(counterfeit)等模糊指控,甚至将描述性合理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如使用“emoji”一词描述产品特性——也列为商标侵权,以此胁迫卖家和解。

4.  缺乏有效的纠错与救济机制: 

    绝大多数被告因成本高昂、身处海外或不熟悉美国法律而放弃应诉,导致案件以默认判决或和解告终。法院极少判给被告律师费或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制裁滥诉原告,缺乏对滥用程序的制衡。

5.  建议改革方向: 

    文章呼吁法院加强审查、提高诉讼费按被告人数计收、限制被告名单密封、要求原告提供更高额保证金(bond),以及国会立法规范合并诉讼与密封程序,以恢复诉讼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Goldman教授当时说Schedule A案件的程序缺陷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美国学界和司法界的注意。他自己都很惊讶为什么这么明显的缺陷经历了这么长的时间一直没有更正。我们当时还讨论进行一个调研,把结果汇集起来发表在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刊物上。 

很欣慰一年之后美国法官自己真正采取行动,希望这起判决真的能够彻底扭转局势,既能解决原告正当维权的诉求,也能保护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我们这里得到Goldman教授的同意,把他就这个案件写的博客文章全文翻译在这里发表。”

——己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何菁



法官Kness裁定:SAD计划不应再以现行模式存续

——Eicher Motors诉Schedule A被告案


作者:Eric Goldman 

来源:TECHNOLOGY&MARKETING LAW BLOG



初识SAD计划时,我仿佛爱丽丝坠入仙境。这个计划如此荒诞离奇,让我恍若置身一个颠倒的法理世界。我确信其非法性对所有人都应显而易见。但令人费解的是,法官们竟一直放任原告得逞,甚至推波助澜。这种司法的默许纵容导致衍生出了7700余起疑似非法案件,波及150多万被告。正如美国摇滚乐队传声头像(Talking Heads)所唱:“我们何以至此?”

虽然SAD计划本就不该得逞,但我始终相信正义虽迟但终至。正如马丁·路德·金的名言:“道德宇宙的弧线很长,但终将趋向正义。”而上周五,这条弧线向正义迈出了重大一步。


一、深度节选




Kness法官的论述已极为精当,笔者无需画蛇添足。以下精选判决书片段足以展现其对SAD计划的全面否定。建议通阅全文以获得更完整认知。



“尽管伊利诺伊州北区多数法官已将Schedule A机制视作知识产权维权的常规手段,但如今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和法官已经意识到:正是因为大量的此类案件集中出现在少数几个司法辖区,该机制实际上是通过把程序规则扭曲到极限的方式才能运作。”

“本院对Schedule A机制的合理性进行了重新审视。评估结果令人堪忧:如下所述,在缺乏对抗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地常规性授予初步禁令救济;普遍地密封案件不予公开;为保障法律救济的可行性而草率地实施财产保全;以及大规模地合并被告——这些做法均不符合程序规则,必须予以终止。知识产权侵权固然是真实存在、顽固且危害巨大的痼疾,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Schedule A诉状通常写的非常笼统(近乎是模板化写作),既缺乏针对每个被告的具体事实陈述,也未阐明多名被告之间的关联性。”

“本辖区的法官曾一度例行批准Schedule A案件的初步请求。然而,随着这类案件泛滥,现行处理模式的正当性开始受到质疑。如今,Schedule A案件中的被告主动应诉已成常态,他们频繁就管辖权、共同诉讼适格性及原告资产冻结权等提出异议,且胜诉率显著。更重要的是,这类诉讼的争议标的已从简单商标侵权延伸至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等复杂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复杂度的升级意味着:在缺乏对抗性诉状辩论的情况下,法院几乎不可能对临时限制令申请作出稳妥裁决。事实上,Schedule A原告却常要求法院基于单方紧急程序(本应属例外情形),来裁决那些根本不适合此种审理方式的复杂争议。”

“本院迄今审理的所有Schedule A案件(本案亦不例外),均未见原告能提供具体事实证明每位被告在不发布禁令时均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这种做法彻底违反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b)条的具体性要求。当然,单方紧急救济自有其适用场景:当确有必要在未通知对方时维持现状;当告知被告将使诉讼目的落空(此点容后详述);或当被告下落不明等特别情形时。但Schedule A案件显然不符合这些紧急要件,尤其考虑到其如今已沦为常态化操作。”

“Schedule A机制本质上要求法院本末倒置——即推定被告存在恶意除非被告能自证清白。这完全颠倒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b)条的立法本意,司法体系以透明与告知原则为基石,原告必须通过具体事实证明其突破该原则的正当性。”

“必须明确指出:Schedule A机制的核心问题在于案件刚启动,甚至被告还没应诉之时,就直接冻结被告的货币资产(而非特定侵权商品)。Schedule A原告对此目标毫不讳言,甚至公开赞扬这种手段对遏制侵权的有效性。究其本质,该类诉讼寻求的主要救济实为法定赔偿金;原告之所以坚持单方程序,正是基于认为被告会迅速转移资金至境外的预判。然而,金钱损害赔偿本质属普通法救济,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b)条固有的衡平法属性相悖。”

“该规则要求的“律师保证义务”旨在强化具体性要求:代理律师必须以个人声誉担保其已尽通知义务或阐明无需通知的理由。但Schedule A诉讼中泛滥的格式化保证书,严重质疑律师是否履行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b)条的义务——即在未具体说明每位被告免于通知的理由时,就贸然寻求特别救济。”

“当事人甫一开始就遭遇秘密实施的资产冻结,使得被告未战先溃。这种压倒性劣势显著扭曲了双方和解谈判地位。尽管原告辩称此系应对海外被告转移资产的必要手段(鉴于海外被告确实可能隐匿资产、改头换面继续经营),但司法系统绝不能预设品牌方原告享有特权,正如不能预设任何其他原告享有特权。知识产权保护固然重要,但绝不能以破坏程序规则为代价。”

“原告行为令人质疑其真实目的是否为制止侵权。若诉讼真是为了阻止侵权,则采取保密程序根本不合逻辑——实现该目标恰恰需要被告正式收到禁令,声称要通过紧急禁令阻止被告商家销售侵权商品的表面诉求,与秘密进行的单方审判程序存在根本性矛盾。”

“如前所述,概括性的Schedule A机制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b)条要求的具体性规定存在本质冲突。原告试图通过一份诉状构建起一种批量诉讼机制来起诉众多被告,但这种效率机制建立在诉状能普遍适用于每个被告的前提下,否则原告必须分案起诉。当原告拿着一份宽泛的诉状,同时要求对数十甚至上百被告采取紧急单方救济时,便在程序效率与禁令救济所需的个案具体性之间制造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具体性要求是保护非动议方、社会公众和司法公正性的防火墙,绝不容许被肆意突破。本院认为,无论是Schedule A类案件整体还是本案具体情形,均未满足单方救济的法定标准。”

“本院从未观察到任何Schedule A的商标或版权原告在诉讼终结阶段寻求衡平法金钱救济(专利案件因缺乏法定赔偿机制偶有例外)。相反,对于未达成和解或未被驳回的剩余被告,原告清一色地请求获得判付法定赔偿金的缺席判决。由此可见,初期申请资产冻结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胁迫属性——一旦得手,冻结令将立即冻结被告全部资产。”

“诉前财产保全本应属于少见的例外措施,并非伊利诺伊州北区的常态操作。尽管法院理论上可适当受理"出于允许公平救济的有限目的"的资产冻结申请,但一项从一开始就扼杀被告经营能力,进而迫使对方进行非自愿和解的财产保全,远非公平。”

“就本案及同类案件而言,Schedule A的临时禁令动议在申请阶段即应驳回,因为法院仅依靠原告单方面的证据难以判断胜诉可能性。在Schedule A案件中,原告方通常基于电商平台的海量页面截图提出临时禁令申请(声称用于制止假冒侵权)。在缺少涉案实际商品和对抗性诉辩的情况下、仅凭原告提供的侵权商品截图,无法认定被告是否存在假冒行为。”

“Schedule A案件原告从不提供涉诉实物证据,仅提交所谓侵权商品截图。原告单方提供的截图根本不足以获得有利推定,因被告可能持有涉案商标许可,实物查验也可能未达到“假冒”的严格标准。无论如何,在缺乏对抗辩论的情况下裁决这些问题实属强人所难。”

“本院确信Schedule A机制无法通过利益平衡审查,甚至质疑在被告缺席时法院能否妥善权衡各方利益。基于Schedule A案件初期单薄且片面的证据,这种利益权衡并不可靠。由于Schedule A案件的诉状具有高度概括性,无法判断原告相对于具体被告所面临的不可弥补损害。更重要的是,没有被告出庭陈述,法院完全无法评估拟议禁令将对非动议方造成何种损害,这一事实导致利益平衡沦为空中楼阁。”

“Schedule A案件或许更可能损害而非促进公共利益。正如Goldman教授在《SAD计划》中指出,该机制实质上是的权利人得以合法形式达成欺压与勒索效果。这种局面从多个方面损害了公共利益:比如说它通过资产冻结手段迫使本欲抗辩的被告不得不接受和解。”

“从公共利益视角出发,更广泛的忧虑在于:法院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授予单方禁令救济。临时禁令本质是种“非常规的极端救济措施”,绝不应成为一种常规化操作。单个联邦辖区每年批准成千上万份单方面的临时禁令的做法本身就应引发司法系统的为公众利益的深刻自省。仅此一点,便足以构成驳回本案及所有Schedule A类案件临时禁令申请的充分理由。”

“现行Schedule A机制扭曲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与正当程序原则,以便满足原告所寻求的救济。绝不能以遏制假冒为由正当化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Schedule A机制不应再以现行模式存续下去。”



二、后续影响




Kness法官虽给予原告补正诉状的机会,但其实际用意甚为明显——本案乃至法官名下所有SAD计划案件实质上已告终结。法官进一步警告,若原告执意推进程序,将严格审查合并审理要件。而这仅是原告需要克服的诸多障碍的冰山一角。继续纠缠只会徒增沉没成本。

法官在判决书特别向原告发出上诉邀约:“本院谨此认为,上诉法院对Schedule A机制适当性的指导意见,将极大帮助伊利诺伊州北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毕竟,本判决观点可能有误,甚至完全错误。基于此,原告若提出中间上诉认证动议,本院将郑重考虑。”

Eicher Motors公司,我在此激请贵司提起上诉。克内斯法官的判决书逻辑严密无懈可击,层层剥开了SAD计划的重重弊病。原告若想逆转判决,必须全数推翻这些无可辩驳的法律论证,其成功率微乎其微。更何况,若我们这支反SAD计划的力量有幸向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陈述见解,必将全力出击,争取在全巡回法院范围内给予SAD计划致命一击。所以敬请贵司务必提起上诉!

短期内,其他SAD计划的原告大概率会选择性忽视本判决,继续按原套路运作。毕竟这仅是一位地区法官的裁决。只要继续向法院提交足够多的案件,总能遇到未觉醒的法官。这本质是场概率游戏:即便多数案件败诉,大规模起诉仍能维持该计划的盈利模式。

但本判决势必在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内部传阅,原告在芝加哥法院必将遭遇更强阻力。预计该判决将迫使SAD计划的原告们向芝加哥以外的其他司法区转移资源。

为表彰Kness法官掷出我们亟需的真知灼见,特此授予其“科技与营销法律博客”今日法官特别荣誉。

引用:

Eicher Motors Ltd. v. Schedule A Defendants, 2025 WL 2299593 (N.D. Ill. Aug. 8, 2025)。原告代理律所Hughes Socol Piers Resnick & Dym Ltd.正是当年通过Emojico案让我初识SAD计划的同一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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