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发布交流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在交流会上,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润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抓饭直播”侵犯NBA赛事节目著作权高判赔案件被评为“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民事诉讼及司法程序案件)。



01

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润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己任代理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润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获评“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民事诉讼及司法程序案件)。该案经办律师为夏锋律师、杜晓宽律师、叶子祎律师是近年来中国农药行业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获法院裁定赔偿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入选最高院知产法庭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之“服务对外开放案例”案例。


推荐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FMC公司是化合物“氯虫苯甲酰胺”及其关键中间体化合物K酸的专利权人。新乡市润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大量被控侵权产品K酸。FMC 公司先是通过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获取到部分关键证据,但由于相关侵权人提起了专利无效请求,行政执法程序中止。随后,FMC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赔偿 FMC 公司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郑州中院于 2022年9月9日判决相关侵权人赔偿FMC公司共计 200 余万元。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所有侵权人共计赔偿 FMC 公司约 673 万元。


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2898 号终审判决,改判所有侵权人共计赔偿FMC 公司约 673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而且正在执行过程中。


推荐理由



1.郑州中院快速判决,及时保护专利权人: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郑州中院于2022年9月9日出具一审判决,整个一审程序仅用了不到4个月。郑州中院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将一般情况下审理周期可能达一年以上的涉外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缩短至不到4个月结案,及时保护专利权人并给予侵权人震慑,向境内外所有主体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高效率和高水平。一个涉及多个被告的涉外化学类专利侵权诉讼在4个月内就能作出判决,这个速度在中国以及各国的专利司法保护中都是极为罕见的!这也启示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时可以考虑选择像郑州中院这样中西部地区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不必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


2.郑州中院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本案专利权人为外国主体,4 被告中包含2个河南本地企业,且是主要侵权人。郑州中院高效、公正地对本案作出裁决,向境内外主体传达出中国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在华合法权益的决心。


3.最高人民法院果断适用举证妨碍规定,采纳了FMC主张的(a)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率和(b)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在确定前述两个事实后,根据侵权人工厂环评报告中的核准产能计算得到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最终的侵权获利,将判赔额提高至一审的 3倍。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展示出其作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准和公正司法的魄力,在认定永丰公司存在举证妨碍后,果断采纳了FMC 主张的15% 的利润率、侵权持续时间以及侵权人的产能,在此基础上给予 FMC 高额的赔偿,有效震慑了侵权人,向全中国的法院和境内外主体传达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4.对外开放、保护农业安全典型案例:本案作为“服务对外开放”的典型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体现了中国法院通过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进一步保护外资、促进对外开放的司法导向。此外,本案的胜诉判决还掐断了农药制假(另有刑事案件)的上游供应链,保护了农业安全和农民利益。


02

“抓饭直播”侵犯NBA赛事节目著作权高判赔案件


己任代理“抓饭直播”侵犯NBA赛事节目著作权高判赔案件,获评“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民事诉讼及司法程序案件)。该案经办律师为赵克峰律师、董雪律师、李宇航律师、夏曦律师是目前公开的体育赛事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最高判赔案件


推荐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美商 NBA 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是 NBA 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两腾讯公司是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许可使用人。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思佰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抓饭直播”平台(网页端、APP 端)直播 NBA 赛事节目,并在微信视频号发布 NBA赛事节目视频,为其直播平台宣传引流。思佰莱通过招募主播,并与主播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通过“抓饭直播”平台直播NBA 赛事节目,对主播的直播间进行宣传,与主播对直播收入进行分成。思佰莱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 NBA赛事节目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思佰莱公司的唯一股东作为自然人被告,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 NBA 赛事节目构成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直播平台实时直播NBA 赛事节目、在其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 NBA 赛事节目视频,分别侵害了 NBA 赛事节目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公司停止在涉案平台直播 NBA 赛事节目并删除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 NBA 赛事节目视频,并在涉案平台、社交媒体账号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00万元,被告自然人在 15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



1. 体育赛事著作权侵权案件高判赔案例


本案中,法院结合 NBA 赛事节目的高知名度、被告侵权规模及恶意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 3000万元,个人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目前公开的体育赛事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最高判赔案件。本案的高判赔不仅确认了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的极高经济价值,也对类似案件的判赔具有参考意义。


2. 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分工合作,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在“实际侵权人+平台”或者“平台”单独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平台方一般会援引“避风港原则”,主张其仅提供网络服务,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进而主张其不构成侵权。在本案判决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若平台已经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法院则不会认定平台构成直接侵权。本案中,法院认定平台与主播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即主播提供 NBA 赛事节目直播,平台与主播进行利润分成,为侵权直播提供宣传及引流服务,平台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属于体育赛事领域要求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第一案。鉴于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一般难以直接定位侵权主播的现实难度,要求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将更便于权利人进行维权。


3. 认定体育赛事节目构成视听作品、未经授权直播体育赛事节目侵犯其广播权


在《著作权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类电作品”,而在《著作权》修订后,一般认定属于“视听作品”。本案认为 NBA 赛事节目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属于对该类作品性质的再一次确定。


此外,对于未经授权直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在修法之前一般认定为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兜底性的“其他权利”而在修法后,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认定该种行为属于侵犯体育赛事节目作品广播权的行为。本案明确认定被告未经授权直播 NBA 赛事节目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广播权,是对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将为此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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