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就中国跨境电商在美涉嫌商标侵权诉讼的概况、案件特点,尤其是法律程序正当性问题进行了系列讨论,并提出建议和对策。本文主要讨论“附表A案件”原告申请保密动议合法性的最新进展。
由于这几年,中国电商在美涉讼的数量持续上升,很多“身经百战”的电商们应该对这个话题比较熟悉。在我之前的文章中,我专门介绍了中国电商在美被诉侵权的案件大都属于“附表A案件”。“附表A案件”之所以得名,是因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并没有在起诉状中披露,而是被附在起诉状的“附表A”中密封提交的。以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为例,根据该院第26.2条审判规则,原告在起诉时可以申请在不公开的 "附表 A "中列出被告的名字,而不需要在起诉状中列明具体被告名称和信息 。因此,被告最初并不知道原告已经对他们提起侵权诉讼,直到境外电商平台例如Amazon, eBay, TEMU, AliExpress等,根据原告申请和法院批准的TRO的要求,冻结了其平台上的账号资金。这也正是原告提起“附表A案件”的意图所在,迫使电商卖家措手不及,由于对美国诉讼制度的不熟悉以及来自资金运营的压力,不得不向原告以及原告律师支付和解金,以换取卖家在电商平台的账户予以解封。
与通常人们印象中冗长复杂、旷日持久的美国民事诉讼不同,知识产权侵权“附表A案件”因涉及美国民事诉讼中临时禁令TRO、中间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申请和执行,一旦启动会非常快速而迅捷,再加上绝大部分被告都不到庭应诉,一般2-5个月内,法院即可根据原告申请做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直接后果是,原告依据缺席判决书要求第三方电商平台向其移交众多电商被告的已冻结账户资金,并保留追诉未得以执行部分的赔偿金和永久禁令的权利。
关于这类“附表A案件” 可能存在的法律正当性程序问题Due Process,美国法学界的一些人士一直以来表示极大关注。这些程序问题主要包括电子邮件送达的合法性、大量被告合并在一个案件里审理的合法性、原告申请被告身份保密动议(有时甚至是申请原告自己身份保密)的合法性、TRO和单方面资产冻结以及缺席判决程序合法性等问题,笔者将在以后的文章里逐一分析和跟踪报道。
原告申请保密动议合法性问题 —— “佐罗商标的所有者必须披露被告外国公司的身份”
不久前,被誉为中国电商在美被诉商标侵权“重灾区”的联邦法院,即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名联邦法官史蒂文·C·西格(Steven C. Seeger)在一起“附表A”案件中,驳回了原告要求封存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列为被告的310家公司身份的动议[1],这个动议决定具有重大的突破意义。案件情况大致是这样:
1
商标权利主张以及原告的保密动议
2023年8月21日,原告佐罗ZORRO PRODUCTIONS, INC.的律师向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附件以及相关起诉材料,在起诉状中将被告统称为“附表 A被告”。同时,原告律师将附表 A中的涉及310家被告名单申请密封提交。因此,起诉状里并没有公开被告的身份,而是笼统地称为“附表A案件”所列的个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非法人社团,见下图起诉状红色框所示:
图一:ZORRO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的起诉状
同一天,原告律师还递交了一份单方面动议,要求法官签发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简称TRO,并出于上述同样的原因申请密封提交申请TRO的动议。
图二:原告佐罗ZORRO PRODUCTIONS, INC.主张其为以下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2
被控商标侵权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权利人佐罗ZORRO PRODUCTIONS, INC.在同一法院,即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前后共起诉了5起类似案件,每起案件涉及数百名被告。也就是说,按照每个案件200-300个被告的话,至少已经有上千个中国电商被告被卷入佐罗商标的诉讼风波了。佐罗商标权利人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为假冒的佐罗打火机、袜子、面具、T恤衫、连帽衫、连体衣、绑腿、马克杯和帽子等[2]。
图三:佐罗商标权利人在类似案件中主张被告电商实施的部分假冒商标侵权行为
应该说,案件发展到此,大部分的附表 A案件都是类似的情节与步骤,即被告名单被封,内容不可查看,然后TRO的动议申请很快被法院批准,通过第三方平台,例如亚马逊、eBay、Alibaba 、Shein 以及TEMU得以执行,电商被告们的资金因此被冻结。直到此时,广大电商被告们才会开始收到第一份来自平台的通知,通知已经被诉涉嫌商标侵权和被TRO即平台账号资金冻结。如果电商被告们没有及时进行和解或和解不成或没有应诉的话,就只能被缺席判决。而且本案截至目前,也确实没有一个被告委派律师到庭应诉。
到了12月份,本案案情开始有了反转。12月20日,法官史蒂文-C-西格(Steven C. Seeger)在针对原告提出的保密动议的决定中,驳回了原告要求封存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列为被告的 310 家公司身份的动议。针对原告在保密动议申请中提到的,起诉状不公开被告的身份是为了防止被告过早得知诉讼启动,将可能导致相关文件证据被销毁,电商平台账户资金被转移,从而使得临时禁令的目的落空的理由,法官在决定书中认为,尽管原告声称保密是为了防止被告销毁文件证据和资金转移,但在TRO裁决之前,大部分电商不太可能采取这样的行为。而且,即使卖方有可能从事此类行为,而将310家被告名单密封不公开的做法,违背了司法公开透明的理念。
西格法官在法庭意见决定书(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里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地阐述了其不同意原告申请将涉及310家被告名单密封提交的理由:
“佐罗以蒙面英雄著称,他戴着面具,穿着全黑的服装,潜伏在暗处,毫无征兆地突然出现在没有防备的敌人面前。本着这种精神,"佐罗 "商标的所有者们正试图从蒙面英雄佐罗身上吸取战术优势和经验,对数百名被控假冒者提起诉讼,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与此同时,他们要求获得临时限制令 TRO“。但他们并没有公开提出上述要求。相反,他们要求单方面的 TRO、还提出封存动议以及封存诉状中所谓的 "附表 A 被告名单"。这是一份 310 名被告及其网站的名单。他们还要求对TRO 的声明中所附的侵权网站截图密封提交。”
法官并写道:“虽然法官们与佐罗一样也穿黑衣,但他们履行职责的方式却各不相同。司法部门的工作都是公开进行的,法院向公众开放,每个审判法庭亦是如此,原则上,法院案卷材料也是公开的。从头至尾,公众都有机会实时地看到发生了什么——在裁决之前、裁决期间和裁决之后的情况。动议通常会出现在公开备审案件目录上,听证会日期通常会提前公布。听证会公开举行。事后,公众可以看到法院是如何裁决的。透明度可以建立信心,促进问责制,并为各方带来公平的结果。公开的传统已深深融入司法制度的结构之中。联邦法院诉讼文件通常属于公开记录,除非有法律或特权证明不公开是合理的。即使是有关国家安全的争议也是属于公开的信息范围。之所以规定公众有权查阅司法记录,是为了有关公众能够知道谁在使用司法资源,了解司法判决,并监督司法机构履行其职责。换言之,若要背离司法信息公开的原则,申请保密动议的一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说明足够的理由。”
说到这里,法官话锋一转,认为本案佐罗案只是数以千计的 "附表 A "案件之一,熟悉 附表A案件的人都知道这些行话和套路。法官进一步犀利地指出,事实上,他最近处理的20 多起附表 A 案件中的原告保密动议申请都使用了完全相同的行文,原告"佐罗 "商标的所有者使用的也是在无数附表 A 案件中使用的剪贴式模板,甚至往往是一字不差。关键是,本案中原告佐罗商标的所有者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理由来说明假冒佐罗商标的被告电商们会在这一特定案件中销毁文件。在附表A案件中,几乎所有的被告都不参与诉讼,并最终被贴上缺席判决的标签。如果原告希望获得临时禁止令以禁止假冒行为,这也不是什么隐蔽请求的理由。因为除非被告被告知停止造假,否则禁止造假的命令不会有什么用处。禁止仿冒的命令需要公开和宣传,而不是保密。
综上所述,如果佐罗商标的所有者是为了在将来获得衡平法救济的有限目的而申请冻结资产和申请动议秘密提交,本法院可能会同意该请求。但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证明其将在案件结束时寻求衡平法上的金钱救济,因此现在没有理由同意冻结资产和封存被告名单。
“最终,《佐罗》的主人可能希望在黑暗的掩护下进行诉讼,利用隐蔽性来对付对手。但司法机构的传统是阳光,而不是黑暗。紧急救济的请求需要在阳光下进行。封存动议特此驳回。”
以上就是法官对原告申请保密动议不予批准的理由,不得不佩服这位联邦法官字里行间体现的诙谐、幽默和一针见血的语言能力。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欣赏原文片段。
图四:联邦法官史蒂文·C·西格(Steven C. Seeger)的法庭意见决定书段落
3
对今后 “附表A案件”可能的影响
关于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西格法官(Steven C. Seeger)驳回原告保密动议申请之后,对该法院乃至其他联邦法院今后的附表A案件审理的影响,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联邦法官的产生、职能和权限。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联邦法官的任命是由总统提名并经过参议院投票通过的。一旦获得任命,便是终身职务[3]。他们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包括审理案件,还包括每位联邦法官的法庭有一套自己的法庭规则。笔者去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上庭之前,都会事先仔细看一下那个法官的法庭规则,免得当场出洋相,否则可能后果会比较惨。
在美国的联邦法院体系中,各联邦地区法官通常在其法庭内独立行使职权。每位联邦地区法官负责处理分配给他们的案件,他们的决定通常对于同一法庭内的其他联邦地区法官并非具有约束力。然而,有一些方式可能导致一位联邦地区法官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被其他法官考虑:
同一法院的先例:尽管联邦地区法官的裁决在法律上并非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同一法院的其他法官可能会考虑到同事在类似案件中的合理和有说服力的裁决。在面临相似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其他法官可能会借鉴同事裁决中的理由和分析。
上诉和上级法院:如果一位联邦地区法官的裁决被上诉至更高一级法院(例如巡回上诉法院),上级法院的裁决会成为该巡回法院辖区内的约束性先例。在同一辖区内的其他联邦地区法官将被要求遵循上级法院确立的先例。
非正式的影响:同一法庭内的法官可能会进行非正式的讨论,分享对法律问题的看法。尽管这并非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形式,但这些讨论可能会在其他法官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时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在之前文章也提到,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有不少专门代表原告品牌和专利权利人维权的律所,还有后来学样的律所,几年里,通过大量起诉“附表A案件”,围剿中国电商,这样的现象持续到现在。这也是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成为全美每年受理“附表A案件” 数量最多的联邦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因。西格法官(Steven C. Seeger)的这个动议决定有可能代表了一种风向标,即越来越多的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官逐渐倾向于不再批准原告的保密动议申请,而导致品牌和专利权利人转而去其他地区联邦法院提起“附表A案件”起诉。或者随之时间推移,其他辖区的联邦法院也可能会逐步采取不予批准原告的保密动议申请的态度。
有一点比较肯定的是,如果下一个附表A案件的原告向西格法官(Steven C. Seeger)递交保密动议,该保密动议申请大概率是会被驳回的。
附《判决书》原文
注释
【1】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为23-cv-5761
【2】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为23-cv-00604
【3】例外情形为,除非是自己主动辞职、退休,或在极为少有的情况下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