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6日,“习近平文化思想与文化法治新动向 2023年度中国十大文化法、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来自党政部门、司法机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律所以及媒体的三十余位专家参会研讨,上百名学界、实务界人士在线观看。

在本次研讨会上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十大文化法、传媒法和文娱法事例,会上就“中国同人作品第一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纠纷案”“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等多个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案件进行研讨,涉及“人物群像”是否构成受保护的表达、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算法推荐技术使用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界定、脱口秀行业监管等热点话题,涵盖游戏、影视、文学、演出、网络生态治理等多个领域。

2023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周丽娜教授主持,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占全介绍了专家评选过程并公布了入选的十大事例。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律师就事例六“张某某诉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进行了专家点评。


具体内容可见下方所示:


事例简介


2023年8月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张某某诉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三体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1月注册涉案域名,并于2010年开始运营www.threebody.com网站,且在网站页面上使用了“三体”文字图案,并且网站所转载的多篇新闻均与《三体》小说、刘慈欣有关,张某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出售涉案域名。三体公司经授权获得《三体》小说的影视改编拍摄及商业开发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涉案域名维权及独自享有涉案域名的所有权。2021年6月,三体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WIPO仲裁中心)投诉,请求WIPO仲裁中心将涉案域名转移给三体公司。WIPO仲裁中心经审查后,于2021年11月裁决支持三体公司请求。

张某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主张《三体》小说的中英文名称都来自牛顿提出的物理学问题,其系物理天文爱好者,故注册了涉案域名,且出于公益目的,开设涉案域名网站,作为天文爱好者讨论物理三体问题的交流平台,系合法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相关行为未侵犯三体公司相关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持有涉案域名。

三体公司辩称,www.threebody.com网址是整个故事情节的入口,是《三体》小说的重要元素。《三体》小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小说与涉案域名形成了对应关系。张某不仅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发布与《三体》及刘慈欣有关的文章,还在多个网络平台出售涉案域名,其具有攀附《三体》知名度的故意,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原告注册涉案域名之前,《三体》小说已经在科幻文学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作为小说中的重要元素和内容,three body与www.threebody.com亦与小说形成了对应指向的关系。其次,原告注册涉案域名threebody.com并使用小说中虚拟游戏网址www.threebody.com开设网站,在网站中大幅使用了被告享有著作权的“三体”图案,同时在网站及网站指示的由原告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大量与小说或刘慈欣有关的宣传报道,极易使相关网络用户误认为或误认为原告与小说或权利人存在特殊联系。再次,原告在《三体》小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并将www.threebody.com网站“包装”成《三体》小说的官网或特定网络平台,试图与小说建立密切关联,客观上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并且还在多个平台发布域名高价出售信息以获取经济价值,故原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亦具有恶意。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驳回了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在数字化时代,域名成为一项重要的数字资产,成为企业重视和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本案中使用与著名小说有极高关联关系的名称来注册域名,不仅会侵犯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还会因使公众混淆误认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的作出对如何准确全面地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也有利于警示社会公众如何避免注册域名构成侵权。


专家点评



首先我本人是三体迷,从2006年起就开始看《三体》这部小说。当年读到小说里“汪淼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很容易记住的游戏地址,即‘www.threebody.com’”这段话时,我认为《三体》小说作者刘慈欣可能早已把该域名注册,可没有想到的是他并没有去注册域名。而后来《三体》小说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张某某于2009年11月份将“threebody.com”(以下简称“涉案域名”)注册为域名,于2010年使用“www.threebody.com”开设网站,在网站中大幅使用了“三体”图案,同时在网站及网站指示的由张某某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大量与《三体》小说或刘慈欣有关的宣传报道,且在多个网站售卖涉案域名,售价50万元人民币。2021年,《三体》小说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商业运营模式,《三体》IP开发的官方团队成立了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体公司”),该公司就张某某抢注域名的行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投诉,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三体公司

我们统计过游戏域名案件的胜诉概率为百分之九十以上,也就是说只要有人去诉讼,域名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概率会转移给原告。其中,绝大部分域名转移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有相应的在先权利或者权益,如商标权、商号权、域名等。但在本案中,《三体》小说出版时既没有类似的商标、商号,也没有其他的域名,只是涉案域名本身和《三体》小说以及作者刘慈欣建立起了某种对应关系。2015年之后,《三体》小说获奖,被越来越多的如奥巴马等知名人物阅读并传播,在其知名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涉案域名与《三体》小说的对应联系会更强。我曾请教过该案的仲裁员,他提到:在WIPO的仲裁规则里面,在先权利或者权益包括注册的商标和未注册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所以他并没有写明是否构成已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张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在上海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均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涉案域名应转移给三体公司的裁决。法院认为《三体》小说与涉案域名形成了对应关系,张某某运营网站时也多次提到了《三体》小说与小说作者刘慈欣,上述行为显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认为涉案域名与《三体》原著小说和小说作者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三体公司就涉案域名享有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我谈三点感想

第一,目的解释和文义解释的适用问题。“三体案”中,法院通过目的解释,创设性地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到域名纠纷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是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其立法目的和原意是防止混淆的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商标权和域名之外的“民事权益”没有做出具体说明和解释,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三体”案中,“three body”不是三体公司的注册商标,而只是《三体》小说的英文译名,并作为重要的情节和元素出现。在判断该民事权益是否能够作为域名侵权的客体受到保护时,法院从立法目的出发,认定“three body”“www.threebody.com”与《三体》具有极高关联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张某某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混淆,从而创造性地将该种侵犯作品名称和元素的行为归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中去,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目的解释适用的案例。

第二,兜底条款的必要性与谨慎适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多个兜底条款,比如:第六条第四款的商业混淆条款;第九条规定的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第十二条第四款的互联网专条的兜底;还有第二条的总的兜底条款。这其实反映了我们国家非穷尽式的列举加兜底条款的立法技术,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可以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再进行一次非穷尽式列举;法官在适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再进行一次兜底。我想强调的是在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了两次非穷尽式列举的情况下,司法者再次适用兜底条款的时候还是要相当慎重的。本案适用兜底条款,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子都可以适用兜底条款,如果可以适用或者可以类推适用穷尽式列举的,我们要优先适用穷尽式的列举。

第三,我想强调的是司法者的温度。俗话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域名被抢注之前,《三体》作者并未积极主动就小说及其中的元素注册商标、域名等,从该角度来看,《三体》作者可能存在怠于采取措施保护权利或者权益的过失,但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司法者展现了一定的审判技巧和司法温度,实现了比较有创造性的跨越,做出了我们认为很公平公正的判决,这一点值得我们所有人为该判决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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