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夏六月,2022年高考如期到来,作为国之大考,高考是我国教育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千万家庭亦关乎国家命运,因此常常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也以此为契机,依托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对于高考试题相关的热点著作权问题,浅析以作回应。
一、高考试题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及如何适用署名规则?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原教育部考试中心)及自主命题省份的教育机构依职权命制高考试卷。多年来,高考试卷中的阅读理解、完形填空、命题作文等考题,不乏以众多作者已发布的优秀作品为基础。那么在高考试题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呢?在这种情况下,又应该如何适用署名规则呢?
关于上述问题,在2008年胡浩波与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08)一中民终字第4505号)中可以看到法院对该争议的清晰回应。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全国卷)第二大题是现代文阅读,使用了一篇主题为“全球变暖”的文章,并以此为基础设计考题。该考卷的试题解析中提到:“阅读材料选自《希望月报》杂志1997年第8期(原刊于《中国科技画报》,原文的题目:《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作者胡浩波。命题时对原文作了增删和调整,改定后全文约840字。”原告胡浩波认为命制涉案高考试卷的原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首先,关于高考试题使用是否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法院观点系高考试题中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有关的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选取为试卷。
其次,高考命题人在命制考题的过程中,常常会对选用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以更好地实现考察目的。关于作品的修改权,法院的观点同样结合了高考的实际需求,考虑了公众利益,认为“因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变得不具有可行性,为确保通过高考可以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高考出题者考虑高考试题的难度要求、篇幅要求和背景要求等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角度和技巧的要求。”因此,高考命题人对选取作品进行修改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
最后,作品的署名权也是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情况下使用作品,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但是我们通常可以看到,高考试卷中部分作品有标注作者名字,部分作品则没有。本案中,涉案考试卷上引用文章时就没有署上原告的姓名。判决中,法院对于这一署名权差异化处理的释明为高考命题方在选择署名的问题上目前习惯的做法是:对于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而对于语用性文章则不署名。涉案文章即属于通常不署名的语用性文章。
对于这种差异化署名规则,判决中考虑了以下三点,认定其具有合理性:
1、高考时间有限且宝贵,减少不必要的署名有利于减轻考生阅读信息量的负担,节约考生时间;
2、 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或注明出处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利于考生答题的信息,而对语用性文章署名则无此必要性;
3、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亦有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惯例。
因此,考虑了高考的特性、署名对考生的价值及考试中语用性文章署名的惯例,法院认定被告未在高考试题中为原告署名,不构成侵权。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高考试题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上,充分衡量了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及高考自身特性,认定高考试题中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至于修改权、署名权等权利,则会结合具体情况和平衡相关利益,予以认定。
另,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审理后,海淀法院特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现教育部考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教育部考试中心尊重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以一定的形式向其表示感谢或给予鼓励”。教育部考试中心也对这一司法建议予以了积极回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二、高考试题的著作权属性是什么?教学辅助图书(“教辅”)中引用高考真题,是否构成侵权?
历年来高考真题常常成为多类教辅资料的内容重点,或许大家也常常听到高中老师在复习阶段常常会重复复习要“回归真题”,那么稳居考生复习C位的历年高考真题的著作权属问题究竟如何判定呢?教辅中援引高考真题,又是否构成侵权呢?
从高考试题本身来看,如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等高考命题人在命制题目的过程中必然在选取题目、设计题目、编排试卷结构、考虑题目设计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智力投入,这种对试卷的编排,体现了高考试卷整体的独创性。因此即使高考试卷中的具体构成元素可能来自他人的作品,但是整体上也不难判定高考试卷本身属于汇编作品。
此外,笔者查阅相关判决,近年来法院在认定中多将高考试题认定为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需注意的是,对于高考试题中应予以著作权保护的考题元素,比如阅读理解题的文字作品,出版机构在汇编高考试题时应审慎识别。有判决载明,相关机构出版包含他人作品内容的高考试题汇编出版,未取得高考试题所包含作品内容的原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行为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见,对于教辅资料中引用高考真题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应视其引用的具体内容而定。这也要求教辅资料的著作权人在汇编高考试题作品时对于具体文章的来源予以更审慎地审查。相关认定判决及认定原文请见下表:
因此,教辅中引用高考真题,是否构成侵权应视其引用具体内容而定,难以一言以蔽之。若真题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比如选择题、判断题,相关机构在汇编真题中使用,不会构成侵权;若真题本身系或包含具有独立价值的著作权作品,比如阅读理解题,则相关机构在引用时也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外,相关公司在编制教辅资料中应注意,虽然高考试题本身可以被援引,但是若教辅资料对高考试题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选编、汇集和编排之后,则会成为新的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针对高考试题的解析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高考试题常被作为考生重点复习对象,也因此市场上关于高考试题的教辅资料层出不穷,那么针对高考试题的解析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这一问题的答案,或许我们可以从深圳市菁优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菁优公司”)、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豆丁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得窥法院对这一争议的看法。((2019)粤03民再171号)
菁优公司(原告)针对《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制作了参考答案及解析,该作品于2017年6月9日在菁优网上公开并于2017年9月7日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2017年9月,在豆丁网上出现了与其作品同名的作品,即由用户上传至豆丁网的《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及解析》。经下载比对,该作品与菁优公司的作品相同。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豆丁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结合本文核心关注的问题,本案核心焦点可以聚焦为原告作品《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再审法院实质将涉案作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高考数学试题题干;第二部分为对数学试题的解答;第三部分则是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及对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法院对不同部分的是否应受到著作权保护,据其内容和独创性程度予以不同判定,详见下表:
综上,这一案例中,法院实质上仍在以著作权的两个基础标准衡量是否应对涉案作品予以保护。一个是著作权保护的是可复制的智力成果,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表达的思想 ;另一个是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应体现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即能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智力投入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对于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创作高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不同情况下也常常有不同的标准,具体判断要据涉案作品的实际表达来判定。因此,再审法院综合判定,案例中的涉案作品“《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高考试题的解析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相关问题上,对于涉案作品的具体性质回归到著作权保护的基础进行分析,依据其是否是可以复制的智力成果及是否具有独创性,来判定是否作为作品予以保护,以促进著作权的积极发挥鼓励创作的作用。教辅资料的著作权人对其付出智力投入而形成的作品,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整体上看,法院在处理涉及高考题目相关的争议时,总体衡量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兼顾了广大考生权益和鼓励创作的著作权法属性。审议相关争议时既立足于著作权法本身的理论基础,如表达与思想二分法,独创性的创作高度衡量,又考虑了高考本身的特性,结合其特殊目的为高考试题相关的著作权争议释明了解决路径。
作者:董雪
董雪律师是己任北京办公室知识产权部门的合伙人,专业领域包括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反垄断、数据竞争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董律师服务的客户群体包括来自娱乐、体育、艺术、互联网、软件、消费品和高科技等产业,也包括NFT、大数据、云计算和虚拟现实等新兴行业。
董律师擅长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商标/著作权侵权、网络黑灰产、核心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名誉权侵权/商业诋毁等案件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她经办的多个案件被地方法院、行业组织和专业杂志评选为典型案例。在非诉领域,董律师擅长结合深度的诉讼视角和丰富的涉外工作经验,为中外企业提供高品质的交易谈判与合同审查、合规咨询、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等相关法律服务。在政策推动领域,董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密切关注知识产权前沿热点法律问题,参与起草政策建议文件,组织专家研讨会,为地方商委、娱乐行业协会等进行深入的行业法律问题调研。
作者:隋宛君
隋宛君是己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业领域为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为国际及国内客户提供包括商标确权授权、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行政投诉、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包括跨国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多家企业,涉及行业广泛,包括机械制造、食品饮料、服装箱包、心理咨询、教育出版等。隋宛君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美国圣母大学。